[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2/1442711.htm?from=fb_et_share
台中一名金姓老翁竟把刘姓男子遗忘在机车上的背包拿走,花光包包里的5万元现金,但因不识货,将Apple笔电MacBook、平板及名牌包随意扔到垃圾桶里。台中地院审理后,依侵占罪判罚4000元,如易服劳役4天,缓刑2年,可上诉。
刑法学者林山田提出遗忘物之概念,遗忘物与遗失物之不同在于,遗忘物并没有脱离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领范围,而遗失物则已经脱离持有状态了。比方某甲去餐馆用餐,将雨伞或是包包放在餐馆,用餐完毕离开之后过五分钟才惊觉,并且知道物品放在哪边,雨伞和包包实际上没有脱离某甲的支配管领范围,这样雨伞与包包属于遗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门带了钱包,做了公共汽车下车之后买东西,发现钱包不见了,她已经无法寻找到她的钱包了,也不知道钱包掉在哪边,这样钱包已经脱离了某乙的支配管领范围,属于遗失物。
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意义是,如果私自拿取别人的遗忘物,且占为已有,构成刑法第320条之窃盗罪,但是对于遗失物侵占之,只会构成刑法第337条之侵占遗失物罪,刑度会差很多。
实务上似乎没有遗忘物啊,到别人车上把东西拿走,比较符合窃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