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关于民法260条

楼主: stupigII (有遗憾,也不要有后悔)   2019-03-31 22:24:49
: 二、民法第260条之损害赔偿
: 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到底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逻辑上应该
: 视解除契约的效果而定。如果认为解除契约会使契约溯及消灭,那本条
: 的损害赔偿,应该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而言。如果解除契约只是发
: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约仍然有效,本条自然可以解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
: 偿。
: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处
: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号判例,契约经解除后,发生溯及消灭
: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逻辑,此时民法第260条应该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 才是。但最高法院认为,民法第260条的规范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经发
: 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因给付不能所生之损害赔偿),不因契约之
: 解除而受影响。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号判例才会说,本条的
: 损害赔偿是指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依照此说,那本条就不该是独
: 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条不过在强调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关系而已),如
: 果要就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还是要回去债务不履行的相关规定主
: 张。
: (二)学说的回应
: 1、学说一:契约因解除而消灭,所以本条之损害赔偿应该是信赖利益
: 学者有认为,契约解除后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既然契约已经不存在,
: 则当事人自无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条的规范目的,并非强调
: 原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而是因应契约消灭的结果,所发生的
: 独立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既然契约消灭,当事人即不存在
: 给付义务,既然没有给付义务(债务),就不会有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 所以本条的损害赔偿,系契约消灭后所发生之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 性质上系独立之请求权基础。
: 2、学说二:本条之损害赔偿是履行利益没错,但契约不会因解除而消灭
: 另外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的结论没有错,契约的解除本来就不会影响
: 到既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最高法院显然误解了解除契约的意义。所
: 谓解除契约,不过使契约发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说),也就是原本
: 的给付义务转换成回复原状义务,契约关系根本不消灭。既然契约关系
: 不消灭,则原有的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然也不会因此而受影
: 响。因此本条的规范意义确实如实务见解所言,并非独立之请求权基础,
: 仅在强调契约之解除不影响原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已。
: 三、结论
: 学说二是从游进发老师的文章整理出来的(游进发,解除契约与债务不
: 履行损害赔偿,月旦法学杂志,第259期,页209-219。),有兴趣的人
: 可以去参考,我觉得这篇写得超赞,厘清了很多观念。简单来说,如果
: 认为解除契约会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就不该
: 是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如果认为民法第260条的损害赔偿是履行利益的
: 损害赔偿,那契约的解除就不该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我们最高法院刚
: 好(真的很刚好)在两个问题上采了不同的见解,才会导致在解释上的
: 困难。学说一(印象中是孙森焱教授的见解,但人在高铁上无法查资料)
可以问一下吗, 拿推文中的例子来说
甲拿700W买乙800W的土地,因乙的问题致给付不能,甲或乙解除契约
依"差额说"(实务见解),甲乙双方契约解除了,甲得向乙请求100W的差价
另外,并向乙请求返回700W价金,至于代书费5W,则不能要回了,没错吧??
若依"交换说"则是,甲有二种选择:
一、因乙的问题致给付不能,故契约视为履行,可向乙请求100W的差价
二、因乙的问题致给付不能,甲得解除契约,契约消灭,可向乙请求5W代书费
及付出的700W价金
这样看起来依差额说,甲似乎是好处尽拿了...这样公平吗?=.=
作者: lijphart1982 (无趣)   2019-03-31 23:15:00
你交换说契约有效部分似乎写错了吧
楼主: stupigII (有遗憾,也不要有后悔)   2019-04-02 15:04:00
请问我的理解是那里错误了呢,请指教,谢谢。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4-03 06:26:00
你的交换说的第一种选择是甲没有解除契约所以契约仍然有效 自然可以请求100万的履行利益然后原po考量到的甲占进好处 要这样想也不是不对 但这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本来就对这个买卖契约有共识 乙才愿意拿价值800万的标的卖甲700万 如果今天契约成功履行你还会觉得甲有占便宜吗?简单来说这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学者认为应该要保障谁才衍生出的结论没有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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