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2条疑问

楼主: sinachao   2019-03-15 17:00:47
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 102 条 第二项
下列人员准用本法之规定:
五、应各种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参加训练之人员,或训练期满成绩及格未获
分发任用之人员。
前项第五款应各种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参加训练之人员,不服保训会所为之
行政处分者,有关其权益之救济,依诉愿法之规定行之。
请教一下板友,对于第二项我有个疑问,不知道我的认知有没有错误?
不服保训会行政处分之救济
应各种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参加训练之人员
作者: miffffy (ffff)   2019-03-15 17:12:00
因为提起复审的主管机关也是保训会,可能造成不公平,所以提诉愿。(发生问题的主管机关是保训会,复审的救济主管机关又是保训会,无法真正救济)但若是跟保训会无关像铨叙等事项就可向保训会提复审。有错请指正,谢谢
作者: theservant (公仆)   2019-03-15 17:57:00
仅考试录取训练人员适用第二项之规定哦。因为保训会依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法规所为VA,如果依复审程序救济,如此一来会有球员兼裁判的疑虑。这边要注意的是保训会以外之训练机关(构)、实务训练机关于训期内所为VA,还是循复审程序救济。
作者: birderent   2019-03-15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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