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借名登记契约之疑问

楼主: eten (eten)   2019-02-11 21:37:14
刚好手边有一案与借名登记有关,从委任契约角度作不同解析:
从外部关系来看,学说跟实务皆认为出名人皆为有权处分之人,这个已无太大争论。
从内部关系来看,借名人与出名人为委任契约,委任内容为借用名字为不动产登记之用,
正常来讲依§531规定为要式契约,以保障借名人的权益,厘清两造之间的权利义务。
依§534条文内容,不动产之出售须有特别之授权,
出名人若要出售该不动产,前提委任契约必须有(特别)授权文字,
否则为无权处分,逾越委任权限范围,
实务借名登记常因是规避法律规定(ex自耕农条款)、债务、税捐等因素而发生,
故除借名外不太可能有委任出售的特别授权,要出售的话借名人就自己卖卖就好了。
依§544中后段规定,出名人因逾越委任权限行为所产生之损害,
对借名人负赔偿之责任。
因逾越权限出售不动产行为本为无法律原因,故可依§179不当得利,
因不动产已出售,不可能涂销登记返回所有权,仅能依§181索讨返还价金跟利息。
债各§544损害赔偿可回推至债总§184Ⅰ后段,
当然借名人亦可主张债各§549终止解除委任契约,
依循债总§259(6)规定要求偿还其价额,因(1)不可能返还不动产给借名人(都已经出售)。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9-02-11 22:01:00
个人认为 此篇内容较为可采 因为不必写到信托法内容全是民法范围内即可处理的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19-02-11 23:25:00
想请教e大!依民534来看,受任人欲出售不动产,应有委任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这应该是在一般情况下而言?今天有借名登记契约的情况下,出名人虽得类推为受任人,但是出名人终究也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确实是登记在他名下)。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能以无权处分论之吗?进一步来说,虽然是违反委任契约而将该不动产出售。不过在委任契约终止前,出名人方为法律上所有人,既非无权处分,亦非不当得利才是?毕竟“享有不动产登记”之利益,系有借名登记契约此法律上原因?所以借名人能请求的,应该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囉?总之还请多指教指点QQ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2-11 23:31:00
走侵权行为跟债务不履行比较合理不当得利也合理 楼上实务肯认的只是有权处分而已但不代表他没有逾越授权 应该是这样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19-02-11 23:52:00
这样的话,肯认有权处分下的逾越授权,应该应是以债务不履行来请求才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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