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新客观未遂说”判断准则

楼主: milk0925 (废物是种尊称)   2019-01-22 13:57:35
因为我当时在读“新客观未遂说”与“主客观混合说”这两说时,
总觉得它们两者很类似,
所以花了点时间找更多的参考资讯,
希望可以找出两者具体的差异处,
但还是对于“新客观未遂说”的内容产生了疑惑,
因此想请问大家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才是对的?
它的审查标准其实有列出两种:1.依照一般人在事发当下所得知的事实
2.行为人特别认知的事实
(这边我找到的资料是说它对于整个危险事实的了解,
会相较于第1项正确)
这边我的问题是,
我看有些教材是用“或”连结两者,有些则是用“及”,
所以到底在判断时是要:
A.1和2两个条件都具备,
也就是事发当下的情境必须同时是一般人在所能得知的资讯下,
及行为人也有特别认知事实的情况下,
都会被认定为具高度法益侵害危险时才能符合。
B.其中一项具备即可。
C.以1的条件为原则,但若有条件2的情况下,须优先以2论断。
我是觉得C可能比较接近“新客观未遂说”个观点,
但不确定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谢谢大家的指正。
作者: eugene0813   2019-01-22 19:33:00
X事实或Z事实,X事实及Z事实皆可,所以不采A。B或C并无不同。
楼主: milk0925 (废物是种尊称)   2019-01-22 22:58:00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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