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各位报告
这个拟答最后得52分
(虽然最后还是没上~~~)
※ 引述《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之铭言:
: 律师宪法题
: 我的拟答(献丑了 >/////<)
: 有错请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 (一)法院应依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适用刑法第309条第1项,于个案中综合判断
:     1. 言论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人格权亦为宪法所保障, 法院应就基本权冲突予以
:        综合判断:
:         (1) 按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             院释字(下称释字)第509 号解释意旨,言论之目的,在于“表现自我”
:             、“沟通意见”、“发见真理”与“健全政治制度”。在学理上又有认
:             为,言论等自由与宪法第14条之集会结社自由,通称为“表意自由”,
:             乃为与展现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环,故宪法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         (2) 再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设有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其目的应在于保护相对
:             人之人格权。惟第311 条就表意人之言论设有例外不罚之规定,惟应与
:             公益事项有关:
:             a. 表意人为单纯陈述事实或为善意之评论
:             b. 表意人已善尽查证义务而为言论
:             c. 于议会中之答辩或基于自卫所为合理之自辩
:             d. 关于重大公益事项所为之言论
:         (3) 在数基本权互相冲突时(如题旨中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之冲突),应如何
:             衡量孰轻孰重之问题,法院审查时应注意下列情形:
:             a. 权利之本质、权利受影响之范围、 时间、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复
:                性为判断。
:             b. 如为政治性言论、学术性言论等高价值言论 ,则为高价值言论,应
:                受最大保护; 如系商业性言论甚或仇恨性言论等,仅能受到中等保
:                障及低度保障(释字第414号解释意旨参照)。
:             c. 言论人之评论是否出于善意,陈述之言论是否为事实?
:             d. 表意人是否已经善尽自己穷尽查证之义务, 而信其讯息为真实而转
:                述?
: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于自卫、自辩而为言论。
:             f. 涉及者为重大公益?或仅为个人私领域(私德事务)?
:     2. 如经判断后难以判断何者较受保护,或保护程度应相当者, 此时依刑法之谦
:        抑性原则, 应肯认此时应着重保护表意人之言论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        规定予以相绳。
:     3. 综上, 法院就此应参酌上述因素解释并适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规定,并就个
:        案情形予以综合判断,以符合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之本旨。
: (二)
:     1. 释宪主旨: “就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牴触宪法第11条言论声请司法
:        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     2. 程序部分:
:         (1) 按释字第371号、第572号、第590号之解释意旨,依宪法第80 条之规定
:             ,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不受干涉。又各级法院法官于审判时,就适用
:             之法律有违宪确信时,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声请司法院
:             大法官解释宪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则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             案件法第5条第2项声请之)。
:         (2) 依题旨,法官于审判时,发现系争法律牴触宪法,且如已达违宪确信,
:             应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本案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
:             法。
:     3. 实体部分:
:         (1) 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             a. 依释字第432号、第545号解释意旨, 宪法有“明确性原则”之要求
:                ,即规范之意义非难以理解,为由相对人所能预见, 且得由司法机
:                关判断者。又就专业事项之意义,如能由专业团体理解判断者, 仍
:                与明确性原则相符。
:             b. 按题旨,系争规定使用“侮辱”为要件,虽实务上对于侮辱, 系指
:                以不当之言语或行为侮辱相对人, 使相对人之人格或尊严受到贬损
:                者而言。惟所谓侮辱一词其意义本难以理解, 且相对人亦难有预见
:                性,且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就相似案件是否构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                同之见解,显然欠缺可审查性。是以, 系争规定与宪法要求之“明
:                确性原则”不符。
:         (2) 系争规定牴触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
:             a. 按系争法规之目的,应在于保护相对人之人格权, 而其采用刑罚作
:                为其手段,固然有助于目的之实现(参酌释字第476号解释意旨, 比
:                例原则须符合适当性原则(手段有助于实现目的)、必要性原则(须为
: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则(保护与侵害不得显失均衡)), 然就系
:                   (注:这边释字插入时点不太好,但发现时已经来不及收手了...QQ)
:                争规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论之表达, 性质上已经涉及基本权核心之
:                限制,且其采用刑罚,不可谓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则的审查上,应
:                该认为至少采取中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必须有实质性的关联) ,
:                而不能仅采低度审查标准(手段与目的仅要求合理关联性即可) ,然
:                采行政罚之处罚,亦能达到喝止之相当成果。职此以言 ,是否仍须
:                采取较激烈的刑罚方式作为手段,实有疑义, 是以,不能谓系争规
:                定手段与目的间已经达到实质关联性的关系,亦即, 系争规定不符
:                合“必要性原则”之要求,而与“比例原则”有违。
:             b. 承前,系争规定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要求, 牴触宪法保障
:                言论自由之意旨。
:     4. 综上,就本件法律违宪疑义问题,依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
: (三)  (注:这题写很烂...先跳去写行政法...回头只剩5分钟 -.- 我不知道我在写什么)
:     1. 按释字第725号解释,宣告定期违宪,声请人就确定判决,得声请非常上诉救
:        济。
:     2. 又虽非同一声请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者,仍得声请非常上诉救济。
:     3. 故:
:         (1) 乙于第一件确定后,因乙为声请人,得提起非常上诉救济。
:         (2) 乙于第二件确定后,因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违宪,仍得提起非常上诉救
:             济。
: 写完(一)加(二)大约过了1小时50分钟 (扣掉审题,应该是写了1小时30分钟)
: 另外(三)的30分没了帮R.I.P一下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