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被自杀的问题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8-11-13 22:34:11
问题:
甲长期照顾卧床的父亲乙,后来甲因为受不了照顾父亲的压力,在食物中下毒给乙吃,不
料乙自始都知道甲下毒,基于自杀的意图仍然吃下毒药而死,甲有没有构成272条弑亲罪
?或是成立未遂,预备犯?
想法:
构成要件该当应在客观和主观都创造一个法不容许的风险,而且风险实现。客观上甲把毒
药拿给乙创造法不容许的风险,风险实现,但主观上甲对于创造法不容许的风险有知与欲
,但是乙已经知道是毒药,所以甲对乙没有优越认知,其风险并非依照甲的主观认知实现
,所以甲不构成272弑亲罪
对于未遂的判断应视有没有进入着手阶段,着手是指主客观综合判断有没有对被害人造成
直接危险。题意所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有毒,所以难以认为对乙有直接危险,不构成未遂
问题卡在预备犯,因为乙自始都知道食物下毒,行为一开始就不会进入着手阶段,那么著
手前的预备阶段理论上不会进入,那么可以论预备吗?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1-14 09:08:00
在食物中下毒的行为,客观上很危险,故已经着手。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18-11-14 12:44:00
甲下毒的行为无需再介入其他行为,即可令乙发生死亡结果,对乙生命造成直接危险,故已该当着手。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14:40:00
通常优越认知是考量在,行为人认知到一般人不知而客观上确实存在之事实,本案无须检视优越认知,而且,也不须要以客观归责理论就可以论杀人既遂。我说说我的理解,客观归责理论中制造风险项下的优越认知,就如同三阶论第3阶罪责中故意,只有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案例中才须要讨论,以上,供参。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11-14 16:38:00
这不就是支配关系错误?论教唆犯,另有见解是间接正犯未遂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11-14 17:31:00
客观上人死了 具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而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成立272条没有任何问题啊父亲本身有无认知 这跟你这个客主观构成要件没有关联未遂才有论著手的实益 客观上下毒是杀人行为也成功了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1-14 18:05:00
被害人自愿服毒,是反常的因果,所以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既遂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18:15:00
客观归责理论实现风险项下反常因果指的是,制造的风险依照物理力在经验法则下似否有高机率造成风险实现甲喂其父毒药,而其父因饮药而亡就有实现风险。意即,反常因果要讨论的是制造风险的方法,不在被害人的心态。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1-14 20:49:00
不管被害人心态,那客观归责的被害人自我负责理论何去何从呢?
作者: birderent   2018-11-14 21:48:00
我先回答楼上L版友,因为你打的文字是反常的因果,而反常的因果历程是在实现不容许的风险项下讨论,不是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中被害者自我负责原则的地方讨论,所以,我才不讨论被害人的心态部分。原po的举例我要想想看,如何表达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8-11-15 09:27:00
在知悉时,风险作用力已中断,仅论杀尊亲未遂罪。后结果,被害人自我负责。被害人全程知悉,仅有不能未遂诸学说讨论问题。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8-11-15 09:51:00
风险实现的反常因果历程是指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重大偏异,而重大偏异是指一般人生活经验而言。这题很单纯,人吃下被下毒的食物就会死,所以没有反常。如果这题构成未遂,是否以后我拿刀砍死人,只因为对方没有反抗因为自己想死,所以构成杀人未遂?过于荒谬的结论而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要行为人有教唆促成被害人为危害自我的风险活动,而被害人正确认知下仍自主的投入该危险行为,这题根本不符合要件,没有这个原则适用客观归责是讨论纯客观的事实情状,被害者没有表现于外的主观不能评价在里面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1-15 21:18:00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要综合一切事实为事后审查。被害人主观认知也是事实,所以要综合判断。经综合判断后,基于被害人已识破行为人的危险,但却自杀,是种反常的情形,所以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8-11-16 09:50:00
着手的判断,不是以客观归责所谓不法风险形成为判准。客观归责理论的风险只限既了未遂,但着手还包含未了未遂阶段。当风险已足以任其在常态历程,即可发生或加重的法益侵害结果,才是所谓风险。如果被害人从头到尾都知悉,则是障碍未遂。若被害人明知该风险的情状,自主的决定,在行为人的加工作用力已不再存有价值,后续发生的结果,应为评价竞合,判断何人须否负责,这类复数风险加工者的归责竞合,即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多出客观归责第三阶的主要区别实益,但细部判准尚无统一一致性的标准,只是概念性的法学观念。至于,frank兄所提例子,要看自愿被杀的人,是否对于结果实现有积极的作用力。下毒案,在全程知悉情形下,风险实际未形成,系未了未遂阶段,后加工作用者,乃“被害人”。而学兄所举例,行为人之持刀砍人,系既了且持续加工积极实现风险之态样,被害人主观想法,不会影响该风险实现,除非有客观再加工,自己补两刀切腹。比如甲挖洞让乙掉,乙知悉后,风险因果力即中断,甲只需对之前行为负责,达着手即论未遂。但总不能说乙知悉后,随时来跳洞,都要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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