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竞合问题

楼主: ae585jim (小黄)   2018-10-27 03:26:57
各位好 小的最近被这个问题困扰许久 假设甲同一时间偷窃了A与B的财物
论罪思考顺序是 甲偷AB之行为系一个接续犯 为一自然行为单数
而侵害两个法益(A以及B之财产监督权)
接下来到底成立一个还是两个窃盗罪呢?
为什么这里不会是成立两个窃盗罪进入同种想像竞合而是直接说只有一个窃盗罪
是因为不是高度专属法益所以才这样吗
(例如丢一颗手榴弹炸死两个人跟上述明明都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
却在此时是论两个杀人罪)
是因为在一行为侵害两个生命法益等高度专属法益时才“特别”论及两个杀人罪?
79年台上字第1369号要旨提到的意思是不是就是如此呢?:
窃盗罪所保护之法益系财产监督权;倘若林文章指诉被害情形属实,则郑
佳益同时同地窃取林文章、周慧华二人之财物,自属侵害彼二人之财产监
督权法益,应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犯法则之适用,原判决就此
部分未置一词,亦有适用法则不当及理由不备之嫌。
谢谢大家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0-27 08:29:00
要满足被害人的告诉权,所以是两个窃盗罪。只是用一个罪来科刑。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8-10-27 12:29:00
你会有疑惑是你搞错接续犯的使用时机了 接续犯是用在一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不同人管理的财产 不能算同一法益应该是两个财产法益 在时间空间密切下去侵犯两个财产法益 不能说是接续犯 只当作一行为犯数罪的同种想像竞合不过你的困扰 就连有些实务界的人也会搞错就是了
楼主: ae585jim (小黄)   2018-10-27 23:24:00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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