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keTWgreat (台湾硬起来)》之铭言:
: 想请问行政命令有牴触“法律”之疑义时
: 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吗?
可以→人民穷尽审级途径的时候、二机关有不同意见时。
: 还是只有牴触宪法时才可以呢?
牴触宪法、法律都可以。
: 我知道命令的违宪审查制度采分权制
: 各级法官得拒绝适用
: 大法官针对违宪之命令也可宣告无效
: 但如果仅是“违法”之命令呢?
: 情况又是如何?
释字394参照。
营造业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款,关于“连续三年内违反本规则或建筑法规规定
达三次以上者,由省(市)主管机关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撤销其登记证书,并刊登公
报”之规定部分,及内政部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七四)台内营字第三五七四
二九号关于“营造业依营造业管理规则所置之主(专)任技师,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执
行职务,超过一个月,其状况已消失者,应予警告处分”之函释,未经法律具体明确授权
,而迳行订定对营造业者裁罚性行政处分之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
意旨不符,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应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