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公务员,其非公务员之妻子乙因听闻甲谈及某处农地将变更为建筑用地,乃暗中向建
筑商人丙索求某古董作为其夫帮忙之报酬。丙应允后,乙借口系以数万元之代价向丙价购
所得,而嘱不知情之甲于下班后至丙宅将该古董携回。试问甲、乙应否负何刑责?
先说,仅论刑法,不论特别法
看网络上各种解答
有
甲成立132,乙成立121间接正犯+339
甲成立132,乙成立122间接正犯
针对上述两种解题,我的疑问是
地目变更算是秘密吗?
网络上似乎找不到肯定见解
请参考91台上字第3388号判例
总之我自己认为不该当132
我自己的解法是
甲无罪,我不认为地目变更算是秘密
而乙成立339
乙向丙表示地目变更乃甲所为之帮忙并向丙索取报酬
主观上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客观上有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故339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且具罪责,成立339
另依题示,无法认定地目变更是否与甲之职务上行为有关
纵以实质影响力说,或假设地目变更的确跟甲之职务上有关
然此一行政行为之作成与乙向丙之要求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且依题示,无法据以认定地目变更之事乃甲职务上行为
故难以成立对价关系,故乙不该当121、122或131之间接正犯
而甲对乙向丙索取报酬之事毫无所知,故亦无任何公务员收受贿赂罪之主观犯意,故不成
罪
只是随手打出自己的想法,不是严谨的拟答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先谢谢各位回应的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