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题目请益

楼主: chumebear (啾米熊)   2018-09-20 23:25:11
甲为公务员,其非公务员之妻子乙因听闻甲谈及某处农地将变更为建筑用地,乃暗中向建
筑商人丙索求某古董作为其夫帮忙之报酬。丙应允后,乙借口系以数万元之代价向丙价购
所得,而嘱不知情之甲于下班后至丙宅将该古董携回。试问甲、乙应否负何刑责?
先说,仅论刑法,不论特别法
看网络上各种解答

甲成立132,乙成立121间接正犯+339
甲成立132,乙成立122间接正犯
针对上述两种解题,我的疑问是
地目变更算是秘密吗?
网络上似乎找不到肯定见解
请参考91台上字第3388号判例
总之我自己认为不该当132
我自己的解法是
甲无罪,我不认为地目变更算是秘密
而乙成立339
乙向丙表示地目变更乃甲所为之帮忙并向丙索取报酬
主观上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客观上有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故339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且具罪责,成立339
另依题示,无法认定地目变更是否与甲之职务上行为有关
纵以实质影响力说,或假设地目变更的确跟甲之职务上有关
然此一行政行为之作成与乙向丙之要求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且依题示,无法据以认定地目变更之事乃甲职务上行为
故难以成立对价关系,故乙不该当121、122或131之间接正犯
而甲对乙向丙索取报酬之事毫无所知,故亦无任何公务员收受贿赂罪之主观犯意,故不成

只是随手打出自己的想法,不是严谨的拟答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先谢谢各位回应的版友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9-21 08:01:00
比较好奇无法接受甲乙无罪的想法
作者: vendor (这是我用生命画的魂)   2018-09-21 08:37:00
看完题目就直觉甲无罪,只是“你有没有想过自己不适合念法律”这帽子真大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09-20 23:52:00
秘密的判别应该是以是否已经公开为断。
作者: JJJJiiimm (暱称)   2018-09-21 00:20:00
为何成立339间接正犯?乙施以诈术(不实资讯:骗说是甲帮忙的)使丙陷于错误而交付古董受有财产上损害,直接正犯就好了吧反而可以讨论看看农地变建地是不是政府原先就规划好了而丙有调查可能性,如果引少数说的被害人理论,丙还可能不构成‘陷于错误’而使得乙不成立诈欺罪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8-09-21 15:50:00
间接正犯在纯正身分也有适用喔 公务员甲骗非公务员的乙,请去领水果礼盒,结果该礼盒里面其实是贿赂的金钱 但乙是不知情的。 王皇玉老师的刑总课本有类似例子可以参考补充一下 是请乙水果礼盒拿回来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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