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行政处分构成效力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8-08-23 15:44:50
请问一下
这是从一个粉丝页看来的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7年度上易字第1741号
为何前段写得像肯定构成要件效力
但后段却又看起来像否认呢
麻烦指正
谢谢
是集会游行法既采事前审查制,特定群众未事前提出申请而自行聚集之行为,已符合“室
外集会”之要件,主管机关本可认定属“违法室外集会”后,依同法第25条第1项依其“
行政裁量”,为警告之“行政通知”与制止、命令解散之“行政处分”,此等行为性质上
均属主管警察机关依其机关之性质所为之行政行为。又按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
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前项行政争讼程序已经开始者,
于其程序确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2条定有明文。再按
民事或刑事法院在行政争讼程序确定前,既应停止其审判程序,足见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
违法,应先由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倘行政法院对于行政处分之违法性已有认定,民事或
刑事法院就此即不得再为实体审查而为相左之认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14号判决
可参)。
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已揭示“行政自我审查”之原则,故民刑法院所受理之案件,凡以行
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者,应由认定先决事实之行政法院为裁判后,以该确定裁判所
认定之事实供为民刑事法院裁判时认定事实之依据,俾防止不同法院裁判结果互为牴触之
情形发生,亦即刑事法院于审查集会游行法第29条之构成要件时,对主管机关如何命令解
散集会、游行,以及用何种方式制止其继续进行,涉及此项解散命令之当否,为事实认定
问题。
以下为后段
刑事法院于论罪科刑时,就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应为“确切”之认定,尤其对
于行为须出于故意为处罚之要件,亦应注意及之,乃属当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第44
5号解释理由书参照),显见该理由书所指刑事法院应为“确切”之认定,应系涵盖主、
客观之要件,即刑事法院得审查群众之聚集行为是否已构成“室外推集会”?是否属“违
法室外集会”?是否行政机关有为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之处分?行为人是否构成首谋?
行为人主观是否构成故意等要件,乃至于警方举牌之情状、相距时间是否妥适,均属刑事
法院所得审酌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8-23 19:06:00
此判决确实是采构成要件效力否定说,参照前审判决更明显。至于前段这样写,确实会让人产生混淆,只能说文笔问题。本件与构成要件效力的肯否其实根本就没有关系,集游法29条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处分是否违法或无效的问题。找到一个更清楚的判决,供你参考:桃园地院98简上111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8-08-23 20:37:00
谢谢你喔 原判决真的看不懂 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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