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问一下税法房地合一的问题,因为我想了很久还是卡著
希望能点醒我看哪里需要再仔细看,还是我哪漏看了观念不对
以下是国税局关于房地合一适用重购退税的解释:
https://i.imgur.com/9bON2P8.jpg
我理解是,对卖出的房地规定“出售前一年无出租、供营业使用”也就是我画黄色部分
这个条文是土地税法35条,针对土增税重购退税规定,可以适用房地合一吗?
针对房地合一重购,应该适用所得税法14-8规定,但此条好像没有规定卖出的房地需要一
年内无出租营业使用
我举个例子这样不知道对不对
适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先供出租或营业3个月后转持有(符合自用住宅规定)持有6个
月后(跨年度),再卖出
赚价差
并在房屋移转两年内重新购买新的房地,新房地现值皆高于原出售房地
因而申请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的重购退税以及土增税重购退税
在所得税法是OK,出售自用住宅只要符合规定在移转登记日2年内重购,就能退税
但在土地税法不行,因为持有一年内有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不能适用土增税重购退税
我这样是哪边有误解法条,真的拜托各位提点我一下 ,因为感觉释例不会错R
=.=
附上此解释对应的题目,此题能退税没有问题
我在意的是此题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到底能不能写
https://i.imgur.com/Kr7p5s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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