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张继母乙于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称有治病需求而诈得丙所有房屋 1 栋。
甲遂以自己名义对乙提出诈欺告诉,经检察官侦查结果,
认为乙在丙生前确实曾罹病,无诈欺犯意,遂对乙为不起诉处分。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义提出告诉,且得声请再议,因甲为合法告诉权人
请问一下
因为丙已经死亡
此时甲应该是依照第233条第二项提出告诉
我印象中
第一项因为是独立告诉 所以是以甲的名义
而第二项是代理告诉(学说批评)
所以依照第二项提告诉时 不是应该是以丙的名义吗??
还是说我的笔记错了
麻烦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