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张继母乙于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称有治病需求而诈得丙所有房屋 1 栋。
甲遂以自己名义对乙提出诈欺告诉,经检察官侦查结果,
认为乙在丙生前确实曾罹病,无诈欺犯意,遂对乙为不起诉处分。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义提出告诉,且得声请再议,因甲为合法告诉权人
请问一下
因为丙已经死亡
此时甲应该是依照第233条第二项提出告诉
我印象中
第一项因为是独立告诉 所以是以甲的名义
而第二项是代理告诉(学说批评)
所以依照第二项提告诉时 不是应该是以丙的名义吗??
还是说我的笔记错了
麻烦指教
谢谢
好像跟235不太一样亲属诈欺需要告诉 但告诉是不是应该由父亲行使 但父亲已死亡所以有点不太了解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2018-08-10 23:53:00235条+1
保成的解答:本件被害人丙已死亡,§233II的代理告诉权会出现,丙的直系血亲甲可以依据 本条提出告诉,行使的时候以甲的名义为之,然后告下去之后就取得程序法上 的告诉人地位,之后如果被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可以依§256 声请再议。的确跟235没什么关系 235是指被害人法代or法代之配偶为被告 有利害冲突关系的状况 丙父没有法代啊
谢谢各位 我的理解也是跟235法条不符(或是我理解错)至于保成解答,我一直以为233第二项必须以被害人名义因为毕竟不是独立告诉权谢谢各位解答
作者: alan4023 (格瓦) 2018-08-11 17:04:00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南高院101上易字675号判决
233条二项的要件就是要“被害人已死亡”那还以被害人名义...是要传尸体还是观落阴?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18-08-11 19:11:00还好吧,金田一也都是用他爷爷的名义啊
代理告诉与告诉代理人完全是不同的东西,不要混在一起
楼上 林大法官教科书就是那样说的 233第二项要用被害人名义阿前面推文的判决 看起来本题在考告诉采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吧 实务好像是采主观说 (历史悠久的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