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高考法制民法第二题

楼主: sdzheng (zheng)   2018-07-08 23:28:40
民法第二题考107年第三次民事庭决议,题述为按日给付的违约金因非定期债权,故应适
用第125条15年消灭时效。
但按日给付的违约金性质很像利息,为什么不能用第126条5年短期时效,决议的论述只有
说因为不是定期债权,不适用第126条。
烦请各位赐教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7-08 23:49:00
你可以自己写丙说啊 考试有规定一定要同意实务见解?
作者: TokyoOly2020 (TokyoOlympicsHot2020)   2018-07-08 23:58:00
会这样问的大概有两种1.没看到决议,拿到补习班拟答后大惊,回家很闷上网问假装自己很有想法,其实是找安慰2.强到早早写完,想多说并陈可惜应该99%都是第一种
作者: EOMing (敏)   2018-07-09 00:51:00
违约金跟利息差很多.. 利息是借贷金钱的价金 跟租金是租赁契约的价金 搭配继续性契约的特质 定期给付反观违约金是主契约外另一独立契约之担保额或预定额不一定会有发生给付的情况 更何况一个定期给付 一个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按日给付" 并非定期给付之意思 而是给付价额是按违约日数计算时效 撇除各编条文有之的特别规定 总则编有的就第125条15y第126条5y 第127条2y 这三条规定第127条有8款就概括在那 心中否定排除适用就好 写出来添足决议当然写如何不适用第126条 以回归第125条来适用事理至明 时效部分 不太可能会有第二说出现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07-09 01:23:00
违约金就是损害赔偿,对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法律无特别规定,故回归第125条一般规定,为15年(我写的但还是掰了一个另有认为(谁?)15年太长,应比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时效,为2-10年,但实务较合理,采实务说可是就算你用5年去解,他结论还是不会变(乙对违约金之时效抗辩仍无理由)
作者: ryanpiggy (QQ萊恩)   2018-07-09 04:16:00
题目根本照抄决议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7-09 13:54:00
很像利息又不是等于利息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8-07-09 14:31:00
写错了 需要写超过法定利率无请求权吗?
作者: emma18 (你好)   2018-07-09 15:04:00
有写到决议可是时效写成5年....希望老师没注意....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8-07-09 17:45:00
这个决议可以去看最高法院的网页,里面有提到两个高院的法律座谈会。106年第1号提案的结论跟本决议不同想看不同见解的论述方法,可以去找这两个座谈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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