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延伸107铁特民法继承问题

楼主: SudaPeter (同栖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6-11 11:24:40
※ 引述 《d78922 (詹包包)》 之铭言:
:  
: 此题是以107铁特运输员级民法题目所延伸,希望有继承神手能解惑。
:  
: 甲有老婆乙跟女儿丙和儿子丁,
: 丙有子A、丁有两个儿子B跟C。
:  
: 丙跟丁在甲死亡前已死亡。
:  
: 请问一下应继分是如何分配?
:  
: 我的想法
: 丙、丁已死,故一等血亲卑亲属全灭,直接由二等血亲卑亲属继承,无需代位继承。
: A、B、C以本位继承
: 所以是乙、A、B、C各1/4
:  
: 其他考生的想法
: A代位丙
: B、C代位丁
: 所以是乙1/3、A1/3、B1/6、D1/6
:  
: 不知道那个想法才是正确的,麻烦民法高手提点小弟,感谢。
:  
:  
:  
:  
原po 的解法会规避掉争点,把两个层次的问题混淆了
以下详述:
1. 首先,丙丁于甲死亡前死亡,完全合于代位继承的要件(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所以依然必须引出1140的条文
2. 接下来才讨论,一等直系血亲卑亲属全灭的问题
这个情况下有个超级重大的争点,也就是应继分怎么计算的问题。
正确解法应该分列两说,然后采择其一
a. 本位继承说
继承人为乙、a、b、c,依1144条的逻辑,均分,每人各1/4
本说就是原po的答案,理由也就是原po的理由,即民法1139条。
换言之,孙子依1138条本来就有继承权,乃其固有权利,只是受1139条亲等近者优先的限制
而已。
而既然无亲等更近的儿子辈存在,孙子辈的权利当然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所以回归1144条的
逻辑,与配偶均分。
b. 代位继承说
亦即原po文中所述其他考生的解法。
财产分三分,乙1/3,A1/3,BC各1/6
本说的理由在于保障生存的弱势配偶,使财产分配不致于悖离其最初的期待。
实务目前尚无定论,学说上,林秀雄老师赞成后说,因为认为1144条不足评价配偶他方对婚
姻生活的贡献,所以特别允许夫妻一方死亡,也成为1030-1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事由。
那么根本之道,正应该是更公平的赋予配偶相应的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说可采。
差不多是这样~~
作者: flyerknight (苍龙飞虹)   2018-06-11 11:38:00
推~
作者: edward0713 (修修)   2018-06-11 11:59:00
实务上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3年度法律座谈民事类提案第八号之多数说也是代位继承说,供参考~
作者: youpo (po)   2018-06-13 21:15:00
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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