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7年身心障碍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论第一题,小弟一直抓不到考点,所以想请教
各位,题目如下:
一、A 县政府与私人甲缔结行政契约,约定发给甲为期 3 年之特许执照,而甲于经营该
特许业结束后,则应给付 A 县政府一定金额之权利金,以为回馈。嗣甲之特许业 3
年期满结束,惟因与 A 县政府就契约条款发生争议,而始终不为权利金之给付。准
此,又由于该权利金给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已有完成之虞,A 县政府遂作成行政处
分,限期要求甲为权利金之给付,否则移送行政执行。试问:
(一)A 县政府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能否发生中断时效之效力?
(二)A 县政府亦基于种种因素考量,迟未将本案移送行政执行时,则系争权利金给付请求
权之消灭时效何时完成?(10 分)
我的疑问:
请问第一小题是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3项,对于公法上请求权之时效,因行政机关为实
现该权利所作成之行政
处分而中断吗?第二小题的时效是自行政处分中断时效请求权后重行起算吗?
麻烦各位协助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