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2项解释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18-04-16 15:25:07
来源:高点 许律师著 民事诉讼法下册(2015年1月6版) 第29-10页
民事诉讼法第515条规定:“
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于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项情形,法院误发确定证明书者,自确定证明书所载确定日期起五年内
,经撤销确定证明书时,法院应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于通知送达后二十
日之不变期间起诉,视为自支付命令声请时,已经起诉;其于通知送达前
起诉者,亦同。
前项情形,督促程序费用,应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程序费用之一部。”
许律师于书中提到:
未于五年法定期间撤销确定证明书之效果:
该支付命令纵有第五百十五条第一项瑕疵事由者,
债务人亦不得以此理由声请撤销,
该支付命令仍生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之效果(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954裁定)
我查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954裁定
...考其立法目的,旨在避免因法院撤销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可能造成债权人之不利,
影响债权人声请支付命令之意愿,而兼顾债权人权益之保障及债务人之时效利益,
初无就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之撤销,设有五年期间之限制,
及倘确定证明书未于五年内撤销,
纵支付命令有同条第一项所定失其效力之情形,仍赋予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之意。
从最高法院101年台抗954号裁定的文字看来,
好像跟许律师所述正好相反。
这部分该如何理解呢?
我的理解是
最高法院认为倘支付命令有不应核准的瑕疵,
执行法院仍得审核支付命令是否合法发出,
并不因五年期间一过,该支付命令即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所以未于五年法定期间撤销确定证明书之效果,应该不会有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
这样对吗?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8-04-16 16:20:00
现在支付命令只有执行力未于5年内撤销 债务人仍得提起诉讼 给你参考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18-04-16 16:36: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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