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特三等第四题:
籍重庆之甲男于1946年与同乡之乙女结婚,1949年甲男与国民政府播迁来台,并于1951年
在台北与丙女结婚,1986年在高雄与丁女结婚;嗣后甲于1988年返乡探亲时方知乙女已于
1956年改嫁戊男,甲遂与己女结婚并在苏州定居。试问上述各项婚姻之效力如何?
我的想法:
1. 甲与乙:依两岸条例64条,双方皆重婚,甲与乙婚姻关系消灭。
2. 甲与丙:依两岸条例64条,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利害关系人不得撤销。
请问甲与丙之效力应该用哪一条叙述?
3.甲与丁:双方皆在台湾地区,不适用两岸条例64条重婚处置规定。依两岸条例53条
结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应依台湾地区民法985条、988条第3项规定,结婚为无效
。
4.甲与己:婚姻效力应适用两岸条例64条反面解释,
76年11月2日重婚无效吗?
甲与己不清楚该用哪一条叙述。
#有买函授,可是函授课业咨询提问只能问教材上内容,希望有人能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