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一、甲、乙于民国100年5月8日签订工程契约,由甲
承揽系争工程。嗣因工程款争议,两人同意交付仲裁
,经仲裁人于102年8月20日作成仲裁判断,命乙给付甲
新台币200 万元及其法定迟延利息,上开仲裁判断于102
年9月15日送达给甲,乙则再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经法院于104年2月20日判决驳回,并于同年3月2日送达给甲。
试附理由说明:该工程款之请求权时效,自何时重行起算?
之前刚考完试,看了公职王的拟答,之前对消灭时效不熟,
所以看完拟答没什么想法,
刚刚再复习的时候又重新做了一下功课,
是想请问"法院判决驳回",
是属于民法第131条的
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或因"不合法而受驳回之裁判"
,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
还是是民法第137条第二项的
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自受确定判决,或因其他方法诉讼终结时,
重行起算。
若是第131条的话,视为不中断,所以请求权还是于102年9月15日
仲裁判断送达给甲起算2年。
若是第137条的话,时效中断者,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
又第三项
经确定判决或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所确定之请求
权,其原有消灭时效期间不满五年者,因中断而重行起算之时效期
间为五年。
所以请求权于104年2月20日重行起算,并因为第三项重行起算之时
效期间为5年。
公职王拟答的结论是适用第131条为不中断时效,
可是又适用第137条第3项,中断者,重行起算5年?
懒人包:"法院判决驳回"是属于民法第131条还是第137条呢?
...思考了很久也GOOGLE了一下,还是没有想(查)出个结论QQ
希望有大大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