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为某医院之心理医师,是国内第一把交椅,某政治人物乙也是其病患之一,适逢选举,
乙与丙竞争同一选区议员,丙为求胜,派人至甲住处告诉甲妻丁,如果告知乙之病情,愿提
供重赏,丁因投资失利,在获得甲同意下将资料交给丙,直到见报,乙才知被医师出卖了,
试问甲丙丁之刑责?
小弟的疑问是:这题一开始讨论甲是否为公务员,甲根据下面的判例而言非公务员,也就不
会成立刑法122条的第1项的违背职务受贿罪,再来也不会有丙犯的刑法122条3项的行贿罪,
丁的刑法122条1项,28条共同正犯跟31条1项纯正身分犯了?
98台上6231判例(理由书节录):[查公立医院,在其组织及性质上虽然可以认为是属于国家或
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但是在 此等机构服务的人员所从事之工作,实际上与私立医院,
并无多大差别。亦即此等机构所从事之事务,能否认系依法代表、代理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
体处理公共事务,非无疑义。因此服务于公立医院之人员,除合于修正后刑法第十条第二项
第一款后段所规定之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外,应不具修正后刑法
所称之公务员。]
恳请刑法高手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