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不知各位考生是否在准备考试时会注意法院的判决
当判决与所学有落差时,考试该如何取舍?
以下举例:
一、依警政署SOP,酒测临检站拦检不停,视为拒测,依道交条例35条第四项办理。法院
认为酒测要件不符合警职法第八条,即使设临检站仍要符合警职法第八条才可以酒测,不
可恣意拦停,故撤销处分。我认为法院有理,且也不只一例,惟署颁SOP尚未修正...
二、私人违法取证的问题,司法警察未必每案均尽力于刑事证据之蒐集,若不允许被害人
自力救济,其将可能无法诉请法院主持正义。私人以窃录、窃听等和平方法取得之证据,并
无公权力之介入,且民事实体法及刑事实体法对此等行为已经评价,法院不应再以证据排除
来处罚行为人私人以诈欺或利诱方法取得被告之陈述,并未使用强制力侵害被告之人身
自由,一般并无诱发虚伪陈述之危险,因此私人以诈欺、利诱方式取得之证据,原则应承认
其证据能力。私人若以强暴、胁迫方法取得被告或证人之陈述,已严重违背基本人权,应认
为无证据能力,但无毒树果实法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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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如大水库理论,实质影响力说与法定职权说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