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气这么冷要看书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坚持下去哦
这次的问题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题目如下:
甲公务员与其身心障碍妻,因不谙法令,于94年至96年间分别以公务员身分及身心障碍者身
份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相关法令均有不得重复申请之明文规定),97年遭其服务机关政风处
查获,以“经本处调查,台端于94至96年间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
溢领情形,请缴回溢领补助费新台币2万元整”之函文内容,通知甲缴回溢领补助费,甲立
即如数缴回。
讵料,101年又接获通知,以“97年函请缴回溢领子女教育补助费,惟漏未计算94年溢领之
教育补助费”为由,再次要求甲缴回94年溢领之补助费新台币1万元。
试问:甲拒绝缴回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有无理由?
我有疑问的地方是,题目中并没有提到服务机关将核发补助费处分撤销,而是直接发函要甲
把钱缴回,这样没有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条第1项的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