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公法上不当得利

楼主: riverchou   2018-02-09 04:50:46
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气这么冷要看书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坚持下去哦
这次的问题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题目如下:
甲公务员与其身心障碍妻,因不谙法令,于94年至96年间分别以公务员身分及身心障碍者身
份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相关法令均有不得重复申请之明文规定),97年遭其服务机关政风处
查获,以“经本处调查,台端于94至96年间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
溢领情形,请缴回溢领补助费新台币2万元整”之函文内容,通知甲缴回溢领补助费,甲立
即如数缴回。
讵料,101年又接获通知,以“97年函请缴回溢领子女教育补助费,惟漏未计算94年溢领之
教育补助费”为由,再次要求甲缴回94年溢领之补助费新台币1万元。
试问:甲拒绝缴回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有无理由?
我有疑问的地方是,题目中并没有提到服务机关将核发补助费处分撤销,而是直接发函要甲
把钱缴回,这样没有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条第1项的规定吗?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8-02-09 06:41:00
通常行政机关要你还钱时,都会在同一张行政处分一并表示撤销前处分,并且要你返还不当得利。127条一项应该只是跟你说原受益处分撤销后,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并没有限制撤销跟返还处分不可以在同一个函上处理。比较简单的写法是返还不当得利的处分本身含有撤销的意思,所以是用后处分撤销前受益处分。
作者: Droculo (德古拉伯爵之弟)   2018-02-09 11:01:00
觉得机关在97年函的时候错误未计94年溢领的金额,应该可以去说97年函除了积极撤销或是否定先前发放溢领金额处分的效力之外,同时含有再次确认94年无溢领的效力。而再从机关知悉97年函错误后固然可以在知悉后2年撤销97年函的处分(如是),但是原来发放溢领金额的处分效力,既然97年函没有纠正并撤销94年的部分,应该可以从时效切入?不过这种说法就要跳出机关要“明知”错误才开始算时效的见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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