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第二试专业科目考试衡鉴之指标在于问题之分析、思考、论理与
解决能力,考题均属综合性案例题型,非记忆性、单元化之考试方式,且考试时均提供该
领域的完整条文供应考人查阅,考题实难有射幸性可言,也无标准答案之说。
2.自106年度考试开始,此两项考试专业科目均已全面建置题库,考题均自各领域专家学
者群事前建置的题库中抽选,以避免命题主观化或特殊化。试卷评阅前并由召集人及阅卷
委员审慎讨论评阅标准、进行试评程序,避免受单一阅卷者主观见解或独特学说、论点之
不当影响。
3.106年度司法官考试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科,形式上列考两大题,第一题属于刑法领
域,占100分;第二题则属于刑事诉讼法领域,已区分为两小题,分别是60分与40分。第
一题形式上虽未区分小题,但题目内容已明显分成彼此并无法律关连性的两部分(甲的行
为与乙的行为)。题目所询“甲、乙之行为各应如何论处”,实构成完全可分别列考的两
题,并非单一题。甲之行为可再分为第一次提款与第二次提款的两次行为,均应分别讨论
不正利用自动付款设备取财罪、窃盗罪、侵占罪、侵占脱离物罪等相关罪名,甚至甲尝试
第三次提款未果,亦可讨论各该罪名未遂犯之处罚问题。乙之行为,则应分别讨论诈欺罪
与背信罪。每种罪名之讨论,均应分别检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罪责,最后还应检
讨有无犯罪竞合问题。总体而言,第一题的两小题所涵盖的争点不下10个,应考人于180
分钟内应可进行丰富、深入且开放性地解析、论辩。第二题列考两小题,第一小题问“法
院羁押审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第二小题问“法院限制接见处分之合法性”(40分
)。此两个问题所触及的都是刑事诉讼法领域核心且非常基本的重要问题。第一小题的争
点包括现行犯通缉犯的拘捕、概括选任鉴定、重罪羁押、配偶选任辩护、通知后检察官未
到场、卷证未备等问题。第二小题的争点则包括羁押程序中的接见限制、羁押执行的辩护
人接见限制、羁押执行的外人接见限制、限制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等。106年4月26日增定
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1新规定,仅是第一小题所涉及的应讨论作答内容的一小部分,且
此一条文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于考试时附发给所有应考人,应考人均可知悉此一
条文内容,无所谓有应考人不知法律修正之说,更无考题射幸性可言。另106年律师第二
试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第一题问甲、乙、丙有何刑责,第二题请应考人详细析论4
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与司法官考试题型本质相同,各题列考内容均不只“一题”。
4.综上可知,有质疑司法官考试第二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科“只考一题”,或是质疑刑
法部分“只考一题”,均属与事实不符,亦系对法律专业考试之本质与运作方式有所误解
。
5.106年司法官考试第二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科目之考题如下:
一、台北世贸正在举办电脑展,甲打算前往购买笔记型电脑,至银行自动提款机领钱。甲
原本预计要领新台币(下同)30,000元,不过不小心按错键,按到“3,000”数字,甲一
按完后,立刻感觉到自己按错键了,但没想到提款机吐出的金额一眼即看出不只3,000元
(因为千元钞票不只三张,而是一叠),拿起来仔细一算,竟是30,000元,而帐户的明细
表金额却仅扣除3,000元。由于甲不是非常确定是否自己按错键,故而决定再试一次,继
续提款,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3,000”,果然提款机吐出的金额还是30,000元,但帐
户的明细表金额仍只扣除3,000元。甲发现提款机作业系统出问题,喜出望外,正想要好
好捞一笔,谁知接下来,提款机竟出现无法操作的画面,甲虽不免有些失望,但他还是很
高兴地拿着60,000元迅速离去。回家后,由于甲一直抽不出时间前往世贸电脑展选购笔记
型电脑,因此,甲乃委托专精电脑的邻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选购。甲交付乙40,000元,将其
主要需求的规格设备告诉乙,至于其他细节部分则授权乙决定,并言明多退少补。乙至电
脑展会场后,依甲所需要的规格设备选定了A厂牌笔记型电脑,原来定价为42,000元,电
脑展期间特价为38,000元,经过乙的讨价还价,最后以36,000元购得。然而乙回家后交付
该笔记型电脑给甲时,却向甲骗称,该电脑原来定价为42,000元,经其一番辛苦杀价后,
以38,000元购得,所以他再退还甲2,000元,甲信以为真,感谢再三。问甲、乙之行为各
应如何论处?(答题除引用相关之学说或实务见解外,应就本案之论断附具个人意见)(
100分)
二、警员P以现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询问甲并制作笔录,甲供出系向乙
购买毒品。P查证发现乙是毒品通缉犯,乙经P缉捕到案询问后,承认施用毒品,但否认贩
卖毒品。P将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检署事前以公文选定的医院鉴验。其后,P将乙随
案移送检察官,经检察官S复讯,乙仍承认吸毒,但否认贩毒。S以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为
重罪,向法院声请羁押乙。法院尚未开始进行羁押审查程序,乙配偶丙为乙委任的辩护人
L赶到法院,L要求法院先让其跟乙交谈,并要求检阅检察官侦查卷证资料。法院不允准L
与乙会面交谈,且因侦查卷证尚未送至法院,因而暂时无法交付卷证资料与辩护人。检察
官声请羁押3小时后,侦查卷证始送至法院,法院才通知辩护人L检阅。辩护人影印资料及
准备开庭又历经1小时,才开始羁押审查程序。检察官虽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审查时
,辩护人L以检察官未将全部卷证资料交伊检阅而向法官异议。法官以检阅卷证范围如何
为检察官之决定,辩护人无权异议,且法院亦无权限得命检察官检附所有侦查卷证,因而
当庭驳回异议。最后,法院允准羁押乙,被告以此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无理由驳回抗告
。乙于羁押执行中,辩护人L要求丙私下去见甲,希望甲改变供词。检察官S获知此事,即
检附相关文件向法院声请限制辩护人L接见羁押的乙,也声请禁止乙押所与外人接见。法
院未经讯问被告乙,亦未听取辩护人L之意见,即签发限制书允准限制乙接见。试问:
(一) 法院羁押审查程序之合法性。(60分)
(二) 法院限制接见处分之合法性。(40分)
(答题除引用相关之学说或实务见解外,应就本案之论断附具个人意见)
资料来源:
https://goo.gl/s1riqQ
原来要讨论那么细...提出这些争点某程度也算是有公布答题方向啦
我是觉得其实这样的考题比四五题还难,不知道各位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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