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tchenalex 2018-01-11 18:25:00
误会可大啦!错误发生的位置与错误的效果是不同的概念,最明显的例子是容许TB错误,错误发生在R阶层,但通说认为效果是影响S。我这里的意思是,行为人误解某个法条TB的法律意义而自认不成立犯罪,因此这个错误是发生在TB阶层,但因为是法律面错误,所以效果是影响S,也就是欠缺不法意识。如果后面书整个看过,应该会更为清楚,希望有帮忙到您。因此,从对哪个阶层要件发生错误而言,禁止错误可能是误认TB阶层要件的法律错误,也可能是误认R阶层要件的法律错误。从错误所引发的法律效果来说,禁止错误是影响S的错误。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18-01-11 18:39:00
错误理论非常复杂,有关禁止错误,林山田老师书上就有简单区分为两种,直接的禁止错误以及间接的禁止错误。直接的禁止错误当中可举例,如行为人不知道有禁止规范存在,我想这应该是易律师在例题当中所要处理的问题。另外还有间接的禁止错误,可以举例,如行为人误认存在容许规范。前面的问题,错误的对象是发生在构成要件阶层,而后面的情形,错误则是发生在违法性阶层。今律师的说明,应该是指问题会是在罪责阶层处理,所以两位老师的用语有些不同,一位是从错误对象的阶层来说明;另外一位是从问题应该在哪一个阶层处理来说明。另外我想易律师的说明并不是说应该要从“法律效果”来分类,而是如果从“法律效果”来作分类的话,都会是在罪责阶层处理。他主要是说明金律师的说法。(抱歉,刚才打错金律师的姓)不能写构成要件错误,因为易律师的构成要件阶层错误是为了方便说明而使用。所谓的构成要件错误是指像打击错误、客体错误之类的错误类型,在学说的分类上是不可以混著使用的。您若是有问题的话,还是找一本教科书来确认比较保险。最后,我上述的说明当中完全没有提到禁止错误等于构成要件错误,如果您读书时都是类似如此解读的话,您可能要多找人讨论讨论会比较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