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第53条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
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假设甲在非国定假日的日子去打一天工,时薪133,
甲中午12点去上班,然后照劳基法规定16点休息到16点30分,
接着上到20点30分,然后休到21点,最后晚上11点下班。
按照劳基法规定,一天工时是8个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请问一下,甲今天的薪资是
8小时正常工时(12点到21点)+2小时加班(21点到23点)
=8x133+2x133(1+1/3)=1419
另外问一个问题,一天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时不能超过12小时,
雇主可以要甲中午12点上班,然后中间照法规必须休息的时间休息,
共休息1个小时30分钟,接着要求甲凌晨1点30分才下班,亦不违法,这样有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