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代位求偿问题

楼主: akira4287 (多利安)   2017-12-17 18:49:00
出处:《这是一本民法债篇解题书》
问题:甲驾车撞伤骑机车的乙、搭乘的丙。丙仅受皮肉伤并无大碍,在医院休息半小时后
即回家休养。不料数日后丙精神分裂症发作。丙之精神病发作住院期间,支出医药费20
万元,但健保仅给付其中的15万元。
书上写:丙仅得向甲请求5万元之损害赔偿
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95条第1、3款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所致之
保险给付,保险人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人或责任保险人(或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亦即
被保险人此部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法定债之移转予保险人,据此于丙向甲求偿时,
甲得主张扣除该全民健保给付15万元,即丙仅得向甲请求5万元。
我的想法:看不太懂健保法的意思,保险人是健保局,那这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人是谁?
责任保险人又是谁?看这个法条没办法跟题目甲丙联想在一起,希望请大大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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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p6xu3 (Dennis)   2017-12-17 19:45:00
强汽险保险人、责任保险人是指甲的保险人为了不让丙受健保给付跟甲或其保险人赔偿的双重给付不当得利所以第95规定把健保给付的请求权部分移转给健保局甲通常会保强汽险,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责任保险人,健保局、跟丙就健保给付那部分就都没办法请求了理解记忆可能有错,请大家补充
楼主: akira4287 (多利安)   2017-12-17 21:25:00
感谢T大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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