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大106高考一般行政-行政法申论题第二题
二.设有某市立交响乐团,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于其官方网站公告甄选乐团专任指挥及
甄选简章。甲报名参加甄选,经甄选小组评审后,公告入选名单,并通知甲未获录取。
1上开“甄选简章”及“未录取通知”其法律性质为何?(15 分)
2甲若不服此“未录取”之通知,提起诉愿救济时,受理诉愿机关依法应为如何之决定?
第2小题,老师所提供之答案未录取通知为:行政处分性质与行政契约性质。
行政处分性质十,受理诉愿机关之决定方法→受理诉愿机关应先依行程法138条:行政契
约签约前应让当事人表示意见,不补正则依诉愿法81条撤销。
小弟想请问当“未录取通知定性为行政处分”时,用行政程序法138条来解是可以的吗?
因为行政程序法138条是指签订行政契约前应陈述意见,但在此“未录取通知定性为行政
处分”,并不是定性为行政契约,还是应该用其他法条来解更适合? 麻烦大大协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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