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某甲 25 岁,以贩卖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为生。18 岁未婚女大学生某乙一时好奇,向甲询问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价格。甲表示:若乙有兴趣,愿以该盒 1 万元大麻菸及该只10 万元的二手名牌包合并出售给乙,只收乙新台币 10 万元。乙在未征询父母允许的情形下,表示愿意购买并马上交付给甲现金新台币 10 万元,甲随即将大麻菸放进二手名牌包一并
交付给乙。请问甲乙之间共成立多少个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这些行为的效力如何?
第一题我写对
我的问题是第二个小题,答案是给
1.契约效力未定
2.乙给甲10万元 效力未定
3.甲给乙大麻菸跟名牌包 行为有效
但交易大麻菸没有违反民法第71禁止规定吗(还是禁止规定不是这样用),这样这个契约应该无效,然后双方都论不当得利?
小弟民法真的不太好,有错误尽量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