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猜是这篇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0年度智简字第108号
公 诉 人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江安祺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0 年度侦
字第10103 号),本院受理后(100 年度智易字第28号),被告
于准备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认宜简易判决处刑,爰裁定迳以简
易判决处刑,判决如下:
主 文
江安祺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光盘而散布,处有期徒刑陆
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96年林清地
方自治”盗版录音光盘壹片,没收之。缓刑贰年。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除犯罪事实一第八行关于“向真实姓
名年籍不详之人购入之上开课程上课录音DVD 光盘1 片”补
充更正为“向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人购入之上开课程上课录
音DVD 光盘即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盗版录音光盘1 片”、第十
六行关于“于99年10月15日0 时24分许,在露天拍卖网站上
,以1070元(含运费)之代价购得”更正为“于99年10月15
日某时,在露天拍卖网站上,以1,070 元(含运费70元)之
代价购得,并于99年10月15日0 时24分许汇款予江安祺”,
第二十行“林德豪确认为非经授权之重制光盘后报警处理,
”后另补充“经警扣得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盗版录音光盘1 片
”,证据部分另补充“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盗版录音光
碟1 片”为证据资料外,其余均引用如附件检察官起诉书之
记载。
二、按著作权法第3 条第1 项第12款规定:“散布:指不问有偿
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
是著作权法所称之“散布”,系指现实占有著作原件或重制
物之一方所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单方行为,既不须有相对之
一方为承诺之意思表示,亦不以买卖双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
交易为必要。此与刑事特别法中所称“贩卖”行为,须以买
受人确实基于购买目的进行交易,并与卖方之意思合致而完
成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认为贩卖行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别,
二者非可混为一谈。故以本案纵系由乔装买家之告诉代理人
林德豪基于查缉犯罪意思,而出面与被告江安祺进行交易,
及被告系以贩卖函授教材正本,同时“赠送”扣案之“96年
林清地方自治”盗版录音光盘1 张,仍无碍于被告前揭散布
犯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为,系犯著作权法第91条之1 第3
项、第2 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光盘而散布罪。爰
审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财产权,利用网络散布标售盗
版影音光盘,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兼衡其前无犯罪科刑纪
录及其犯罪之动机、目的、犯后坦承犯行之态度,并已依告
诉人志光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在YAHOO 奇摩拍卖、
露天拍卖、HiNet 拍卖、奇集集生活万用网、顶客论坛张贴
声明,取得告诉人之谅解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纪录表1 份在卷可佐,因一时失虑,偶罹刑典,事后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并已依告诉人之要求于YAHOO 奇摩拍
卖、露天拍卖、HiNet 拍卖、奇集集生活万用网、顶客论坛
张贴“请各位卖家注意慎勿违反著作权法”之文章及相关致
歉内文,经告诉人同意给予缓刑之机会,有告诉人代理人林
德豪提出之刑事陈报状、上开声明之网页打印资料各1 在卷
可参,经此侦审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后,应知警惕而无再犯之
虞,本院因认暂不执行其刑为当,并予宣告缓刑2 年,以启
自新。又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盗版录音光盘1 片,
系供本件犯著作权法第91条之1 第3 项犯罪所用之物,不问
属于被告与否,应依著作权法第98条之规定宣告没收之。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2 项、第3 项、第450 条第1 项、
第454 条第2 项,著作权法第91条之1 第3 项、第2 项、第
98条,刑法第11条、第41条第1 项前段、第74条第1 项第1
款,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决,得自收受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
诉状,上诉于本院第二审合议庭(须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广于霙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2 月 28 日
书记官 钟惠萍
从最后法官论述查获过程那段
可以看出被告是在网络上贩售正版教材附赠他人的盗版教材
然后被志光的人员钓鱼约出来面交
没说不得易科罚金
被告还是自白的全部认错 甚至公开道歉喔
令人感到"深具悔意"
法官才会简易判决处刑 还给缓刑
我还以为是单纯赠与盗版教材
难怪找不到
PS:不用拿判决给我看了 辛苦了
不对啊,原文是姓陈,你这判决书是姓江原文是103年,你这100年,也差太多了吧
作者: Strategem (喜多川歌麿) 2017-11-21 17:16:00
这篇是推文的例子,只是名字公布了干贺?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11-21 17:18:00类似这个判决蛮多篇的
我记得有贴判决书,透漏个资被告的案例要举例,名字要马一下
如果贴判决书违反那条法律或版规欢迎跟我说哦 让我长知识
作者:
chao0201 (心缘 N )
2017-11-21 17:28:00只能说千万不要乱说自己经历以免被肉搜
如果是司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内容是不违反个资法的 如果会 第一个该办的就是司法院了我在写教科书吗? 有什么误会呢?
司法院是官网,你是官网吗???司法院可以公布,代表你能公布吗???
而且你引用的新闻还加上贴判决的人的不实评论 我只是讲解判决书内容而已
那个贴判决的人是因为贴了含有个人完全资讯的诉讼上判决 加上不实评论
核被告于犯罪事实栏一之(一)所为,系犯刑法第310条第2
他是这样才被罚的 和我贴网络上上公开判决并未做不实评价 两种情形不相同
加重诽谤罪,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第41条第1项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人家法官判决都写清清楚楚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论以之非公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
已经解释完毕 懒得多说 顺便告诉你 你字号贴错 是台中地院105易50判决
105 年 易 字 000030 号105 年 上易 字 000378 号105易50判决是啥??
一个是台中地院,一个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很难理解??我之前贴的是高等法院的判决
105上易378是中高分的判决台中地院刑事【裁判字号】 105,上易,378 这是你推的哦 所以一开始我在地院判决找不到
不然你找个贴司法院公开判决 因违反个资法被判刑的例子给我见识一下
好笑,判决字号都给你,你还想叫我学你泄漏个资XD我没这么傻~颗颗
有想过为何司法院公开判决除了特别案件 并未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原因吗?
想清楚大概就知道为何我说贴司法院公开判决不会违反个资法的理由了
奇文共赏XDD 司法院跟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不同好吗XDD
你这知道为什么花时间推文吗?想清楚你就觉得好浪费时间
自己贴的网站看清楚就知道差别了 还可以站这么久XDD
作者:
run1725 (柚子)
2017-11-21 18:18:00司法院跟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不同呀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11-21 18:19:00这有违反什么个资XD
把焦点放在司法院跟当事人判决书,根本是搞错焦点XD法条构成要件符合,法条有说当事人判决书才是个资吗XD
那分享字号的完蛋了 一分享别人就可以查到当事人姓名所以贴字号等于泄漏个资 完了完了要违反个资法了XD
作者:
alegria (艾丽)
2017-11-21 18:28:00推文推
个资法又没说判决字号,狂跳针转移焦点回归到法条,不要再自言自语好吗^^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1 18:32:00
司法院跟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有别+1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7-11-21 18:33:00公开版的判决书会少些资料,主要是个资部分
给15楼的m大 个资法有说 可于公开合法途径取得的 不受蒐集处理利用的限制
法官会考量到智识程度社会地位量刑有合理利用吗???你个资地方可以马赛克的不马赛克司法公开,不代表你利用资料就有理由能公开个资
m大 据在下所知 个资法真的没有限制个人怎么蒐集处理利用公开资讯的而且w大也只是臆测 并且引用公开资讯而已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4:00这是原文推文c大那篇判决吗@@ 判决书说是网拍贩售 c大是
另外给w大 感觉你找的跟原推文说的内容有些出入 也许不是同一人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5:00说她用送的被告欸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7-11-21 18:46:00
原文不是缓起诉处分吗...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6:00这个判决也是缓起诉两年喔~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7-11-21 18:48:00
缓刑不是缓起诉阿,原文案件根本没进法院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9:00我看错 抱歉 这篇判决是血缓刑贰年 Orz
作者: twistvayne (逆泛) 2017-11-21 19:00:00
不懂人肉做什么?证明很厉害?
作者: twistvayne (逆泛) 2017-11-21 19:02:00
我是要按嘘的
肉蒐? 我以为网络上任意说话也要负责的 前因后果都没说就说自己被判刑后还不得易科罚金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9:05:00这叫肉搜??
好啦,每个行政机关都寄某人的判决书,说明案情看这样是不是合理处理个人资料这样名声没搞臭掉,我输给你只要说这是司法院的,我就说这是合理使用我也不用不实评论,光寄这种玩意,人家就明白你想表达啥
作者:
koto999 (AMO)
2017-11-21 21:46:00...我到底看了什么= =...
作者: tarantula610 (冲车大将军) 2017-11-21 21:48:00
看不出哪里有违反个资法不过判决被找到也是挺厉害的呵呵
事实没有交待清楚 上来就说法官检察官不听解释 被判六月 不得易科 还 一度令人以为送正版光盘被判刑 搞得网友越看越模糊 只有贴判决才能知道真相啦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2:13:00是W大
应该是前一篇推文吵架,结果某ID被搜出判决吧反正知道是谁,对方不提告当然是最好反正乱枪打鸟,搞不好也不是他的判决书,也谈不上影射
作者:
pk0943 (.)
2017-11-21 22:30:00这篇根本没违反个资法的问题
作者: c12232151 2017-11-21 22:52:00
一堆屁话在司法院网站的判决拿下来哪来的个资法
司法院可以公开阿,法院组织法规定问题你是司法院吗???引用可以啊,但明明案情可以不用提及全名有损害最小的方式不用,有争议就只能法院认证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7-11-21 22:58:00挖靠 另辟战场成这样 那小的问一下 贴文过来不行 贴判决字号让人查到个资(O) 全部贴过来PTT(X) 所以意思是我只要
法律明文是写机关可以公开,还是个人可以公开??有公益目的吗??法律让司法院公开,不等于个人可以公开他人个资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7-11-21 23:02:00贴个连结就可以避免个资法?WTF?
milk 你要不要贴出条文说一下 哪一条明订禁止个人使用公开资讯 并有罚则的?
个人资料:自然人之姓名...犯罪前科...那你要不要贴条文,哪一条不准公开法院判决书并有罚则
涵摄是什么你清楚吗,不是每个现实状况都一五一十在法条
现实状况涵摄到法条构成要件,不是每件事情都要交代清楚
开始跳针了 你连法条都拿不出来 一直跳针原po犯法 是犯什么法
这是常识吧,法条又不是流水帐,偷拍有没有法条?把法条当流水帐,才是跳针狗仔:法条又没有偷拍不可以的字眼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7-11-21 23:12:00看id应该是同一人无误
真的很爱硬凹 那你要不要找出禁止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规范来看看看看原po有何不符合相关规范之处
你要说他人有罪 要举出他为什么有罪吧 不是要他举出自己哪里无罪吧 你法学常识哪里学的啊…
这种高度敏感资料,能够不马赛克姓名,我也真佩服你法学常识跟谁学的,犯罪前科个人可以公布??
个资法第六条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 蒐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作者: LBJispussy (雷霸龙转队王) 2017-11-21 23:24:00
贴司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违法...?快笑死啦
以本判决当事人+XX函授作关键字搜寻 赠送的光盘是自己偷录 也不是如上篇推文所说是得自第三人而转赠?!
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不是合法管道资料,你就可以用到爽
虽然一个是96年 一个是98年 不知是否有误载就是
法条可以不要念一知半解好吗光一个尊重当事人之权益,就打枪
你要不要说说看1.法律怎么明文规定何谓尊重2.不尊重当事人的罚则是什么只会看第5条高潮 你应该不知道第5条没有罚则吧
所以你到底法学是跟谁学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有唸过否??还是你觉得法条非得把尊重每种样态都解释清楚
akey应该没有发现他文章中的跟原po的最大差异在于资料的公开与否吧法条不用搞清楚 法院你家开的? 你知道台湾是大陆法系吗?
大陆法系就没有不确定法律概念,你法续老师哭了XDD
我觉得我的法律程度实在根不上牛奶哥的实力 应该让贤看来我这万年考生该去读书比较实在
作者:
iambitvh (iambitvh)
2017-11-21 23:43:00哇我把推文看完了 一人战多人 战神是你
原本只是想提醒你该马赛克的就马赛克自己不听,执意要这样做,我是懒得管你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3:44:00牛奶哥让我想到八卦版某个xi的大大哈哈哈懒得管,我看你从傍晚战到现在
反正贴别人前科的人不是我,有麻烦也不会找到我找人护航是自爽还是取暖,看来冬天真的很冷
竟然有人崩溃到法条都拿不出来 只能拼命跳针 我想也不用回答太多了 等你法条罚则判例拿出来再说吧看milk你以前在他版po文似乎还有点脑袋 大概是考试压力太大吧 考生加油唷 金保不好考捏不吵你了 赶快去读书嘿
真的耶 小的知错了 多亏牛奶大大一番苦口婆心 以后有法律问题可以请教牛奶大大吗?
专业科目够强就好,问题逻辑差就没救了逻辑差,表示专业大概好不到哪去真的考上,不就把民众资料拿去卖了~噗噗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3:50:00m大你要不要去查一下w大是谁,怎么过来的,查完之后你就不要再显露自己的无知了,End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1 23:54:00不用查吧 淸大生科零漆级的 书记官考试 司法官考试及格
喔,我还以为是公务员界的股神,害我差点没从椅子跌下XD那我看到总统,不就跪下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1 23:56:00既然谈到个资法 说说利用司法院主动公开的裁判书 牵涉到个资法哪些概念? 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11-22 00:07:00"判决书首页,含有未遮掩之小花个人资料""或是使用司法院可以搜寻到的判决,才可以避免触犯相关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民刑事责任。"贴文自己有看完吗?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12:00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澄清媒体模糊报道似有若无法律常识
作者:
TousBaby (披着虎皮的蛋糕)
2017-11-22 00:15:00见猎心喜?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15:00自然人单纯个人言论活动 不涉及商业利益 要因个资法而入罪很难 顶多行政裁罚 就像赌神高进罚三千一样的吓阻效果详细个资法之认事用法 还是等台湾地区学者的学说论著繁盛再来蕊(采撷)小弟以为个资法的已合法公开 与著作权法的公众领域 有异曲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27:00同工之妙 是保护规范的平衡轮 用两执中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11-22 00:27:00"被告未隐蔽判决上所载甲男地址等个人资料即迳自复印后发送"你GOOGLE 完到底有没看内容?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11-22 00:30:00你贴再多都没有有贴到一则 利用法院资讯系统公开判决书而遭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11-22 00:32:00判刑更遑论你第二则文章的法院文书的例子中支付命令跟不起诉书上面就算有个资法院都认为公开也不侵犯你不是很会GOOGLE? 不会再问google 公布名字 侵不侵权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2 00:34:00
法院资讯系统会隐去地址身份证等;个人收到的判决书会有这些个资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11-22 00:37:00你连你自己提供的资讯到底正确与否都不知道 这样是善意提醒还是传播错误讯息你分得清楚吗?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40:00没有错 反而给人有长辈文的温馨 加油!
作者:
ppingin (唉)
2017-11-22 00:55:00其实错了就不要继续回就好,硬ㄍ一ㄥ只是被看笑话...
作者: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7-11-22 01:33:00除非原po贴的是还没做好的判决原本, 否则到底哪里有违反个资法的问题??
作者:
alubau (噜啦啦)
2017-11-22 02:31:00奇才呀奇才
作者:
amoxxx (amoxxx)
2017-11-22 02:31:00半夜看到精神都来了
作者: s2139165 (s2139165) 2017-11-22 04:48:00
半瓶水
作者:
shixing (shixing)
2017-11-22 07:35:00真相越辩越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11-22 08:47:00明明现在去司法院查还是有全名,是在个资法什么啦
作者:
s8911090 (一脚踏出门外)
2017-11-22 09:40:00法院应该是 个资法第6条第1项第2款的例外情形或是第1款本篇应该是第3款第2款要求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第3款要求"已合法"公开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2 10:02:00
一个打十个
作者:
nomosa (星空下不停流浪)
2017-11-22 10:10:00大家别这样,奶哥会生气的,奶哥一生气后果不堪设想呢
奶哥为什么要跳针模糊焦点呢 重点在讨论盗版光盘案吧
作者: max02105 (维尼) 2017-11-22 11:22:00
奶哥森七七,半夜气噗噗
作者:
hadbeen (你在哪)
2017-11-22 11:51:00玻璃装的牛奶掉在上碎满地
作者: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17-11-22 12:44:00唔..现在法学资料检索找到判决后,右上角有一排可以用line、FB、推特、google+、plurk方式分享的按键显然这就不会是个资法要限制的对象呀
作者:
alees (侠士)
2017-11-22 13:18:00推文有违板规之虞,勿再针锋相对
作者: cola7432 (可乐果) 2017-11-22 19:47:00
唯一支持冬雨大!
作者:
pex (只有适应没有适合)
2017-11-23 00:40:00一知道人家是司法官后就神隐了.....
这种程度考上司法官??? 大概只有砲灰才相信吧~颗颗各位砲灰继续自嗨吧凑热闹的多半是半桶水无误半桶水互舔也可以抬高身价,我也是醉了分享可以设定为社交圈或公开,分享就代表可公开???那网络一堆文章可以转载分享,代表完全免责???如果分享可无限制,那可以整理出前科纪录囉Google+、FB分享对象可以只限定特定朋友用分享推论个资有没有限定,显然是错误的逻辑推论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11-23 09:12:00我为了找判决书,意外发现两个互告的老师....XD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7-11-23 09:35:00很坚持自己的看法欸厂厂
楼上加油,多报名几次,考选部感谢您下次可以说美国将军、联合国大使,这些不需要考试喔XD
作者: paulowl123 (角骁) 2017-11-23 20:12:00
看到这篇 精神都来了 谢谢牛奶先生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欢离合有用吗~科)
2017-11-23 22:40:00都那么多人来打脸了还坚持己见,是亲友团吗@@
作者:
neo307 (尼欧熊)
2017-11-23 23:27:00No point to cry over spilled milk.
作者: kyosukei (zero) 2017-11-24 03:16:00
不过之前司法院有一阵子判决书都是林OO之类的 有人还记得吗 法院内部也是有人搞不清楚状况阿
作者: jack621111 (PureBoy) 2017-11-24 11:11:00
milk很坚持呵呵呵呵
考场砲灰大团结,我嘴角不经意地笑了XD没有众多分母垫底,分子哪有机会上榜呢~颗颗
谁笑谁还不知道读法律读到不知所云,不过成绩单很诚实的,看看自己的就知道自己是分子还是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