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attw (Swat-未来模式)》之铭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2
: 解释字号释字第752号 【第二审初次受有罪判决者得上诉第三审案】
: 解释公布院令中华民国106年7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20314号解释争点
: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 1、经第一审判决被告有罪,而第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审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是否违宪?
: 2、经第一审判决被告无罪,但第二审撤销原审判决而自为有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是否违宪?
: 解释文
: 1
: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条、第321条之窃盗罪。”就经第一审判决有罪,而第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审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规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属立法形成范围,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 惟就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2
: 上开二款所列案件,经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于本解释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诉期间者,被告及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依法上诉。原第二审法院,应裁定晓示被告得于该裁定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该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之意旨。被告于本解释公布前,已于前揭上诉期间内上诉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驳回上诉。
#752的后续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已修正公告
http://db.lawbank.com.tw/GetFile.ashx?pfid=0000207502
原本376各款 在二审有罪即告确定 现在可以上诉三审一次
更审后就不能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