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1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数抵押权者,抵押权人得以下列方法调整其可优先受偿之分配额
“但他抵押权人之利益不受影响”:
1为特定抵押权人之利益,让与其抵押权之次序。
2为特定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相对)抛弃其抵押权之次序。
3为全体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绝对)抛弃其抵押权之次序。
例:债务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别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180万、120万、60万元之抵押权
若甲拍得价金300万。
在绝对抛弃的情形,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
则丙优先受偿120万、丁依序受偿60万、乙最后受偿120万。共300万
以上是老师举的例子
且强调次序权的让与、相对抛弃、绝对抛弃“不会影响他抵押权人之利益”
以下是自己想的例子.....
若甲拍得价金仅200万...
依正常情形受偿,则乙优先受偿180万、丙依序受偿20万,丁哭哭拿不到钱。共200万
在绝对抛弃后,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
方法一、丙优先受偿120万、丁依序受偿60万、乙最后受偿20万。共200万
但此举影响了丙、丁的利益,因为丙只应受偿20万,而丁原本是拿不到钱的。
与条文-“不影响他人权益”冲突
或者
方法二、乙的抵押权顺序垫底:丙优先受偿20万、乙依序受偿180万,丁继续哭。共200万
此举虽符合条文所说不影响他人权益,
但与绝对抛弃定义冲突,因乙之受偿次序先于丁。
请问有哪位大大能够开释一下
谢谢 感激不尽,因自己是看网络课程的 没有老师可以问
或者有大大可以帮忙问一下学校民法老师的。
本题个人比较倾向 <方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