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总 过失犯-超越承担的过失

楼主: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11-08 17:01:36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过失犯中的‘超越承担的过失’
应该置于哪个阶段中讨论?
我唸李允呈的刑总
他是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讨论
他是这样写的:
‘行为人这种单纯胆敢承担超越其能力与条件的特定工作的行为,即属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而具行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担的过失’
可是在罪责阶段他又写到:
‘...这种超越个人能力,而为特定行为的情况,即可能构成超越承担的过失,不能主张
欠缺主观的注意违反性而不具罪责...’
我看高点旭台大的刑法则是写:
‘通常,超越承担的过失都会在过失犯的罪责层次检验....若行为人的行为超出其主观预
见可能性,则属于超越承担的过失’
究竟哪个说法比较合理?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7-11-08 19:30:00
两个说的不是一样吗?
作者: gd831225 (NCHU-BK)   2017-11-08 19:56:00
就是在罪责讨论
作者: lackture ( 笑谈间 )   2017-11-08 23:25:00
这考点?
作者: JAJAFA (不是说好不打啵)   2017-11-10 22:23:00
易律曰:一般过失犯在构成要件讨论,超越承担is special要在罪责
作者: AppleMan (苹果仁)   2017-11-12 02:53:00
林钰雄老师的书好像有在过失作为犯之罪责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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