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王皇玉老师“刑法总则”(最新版)第156页,在结果犯以杀人罪(271I)、伤害罪
(277)、窃盗罪(320I)为例。
但是李允成老师“与刑法有约解题趣分则篇”(2016.05三版)第215页:
“普通窃盗罪(320I)性质是属于行为犯…(中略)….很多同学误以为本罪是结果犯,
因而加以阐述被害人受有财产上损害的结果,甚至写了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
,那就是误解本罪性质才会违犯这样的大忌…”
*更新一下李师的页次,还有确认李师是采“行为犯”的文字写清楚,
删除持有部分的讨论,免得让版友跑错争点*
这个….是学说争议吗?还是我读错了什么?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