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razom (jw.org)
2017-10-26 20:56:3119
民法的重要原则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间自由完成法律关系。但有时为了
公益原因,会对私 法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行为人能自由决定缔约与否,故自来水公司可以拒绝用户接水的缔约要求
(B)行为人能自由决定契约内容,故签订以器官买卖抵偿债务的契约应属有效
(C)行为人能自由决定立约方式,故无论何种契约当事人皆可合意以口头为之
(D)当事人能自由变更契约内容,故双方在缔约后仍得变更买卖契约
答案:(D)
想法:缔约后就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还可以随意变更?还有,(C)不好吗?
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原则上当事人口头约定就有效...除非法律有约定一定的方式。可在参考楼下高手是否有详解
私法 大多都是双方合意即可 (不知道是不是这个观念?
A不太确定,因为自来水国营事业非私人,故无正当理由理应无法拒绝人民对水资源需求;B的部分,具有一身专属性质的东西无法作为买卖之标的,类似的东西有假牙与义眼,当装在人身上时无法被买卖,但拆卸后的可以;C的部分,例如买卖房屋的契约或向银行抵押如以口头订定未免太不安全了;D的部分可以看成为拒绝原要约而变更为新要约的例子(其实一眼看去只有D比较正确)
作者: t0038500 (Ephasas) 2017-10-27 10:06:00
可以变更内容,相对人同不同意是另外一回事(应该是这样吧)
作者:
merpheus (Ender)
2017-10-27 12:56:00A→有些行业是不能拒绝的(忘了有哪些行业)B→违反公序良俗C→民法有要式、要物契约D→契约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基本上没问题。除非是法律有规定的,比如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