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5铁路特考员级地政民法物权编概要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3 22:07:04
题目:
甲登记为A地所有人,出卖A地于乙。试问:
(三)甲移转A地所有权于乙,登记乙为A地所有人,但迟不交付A地
   于乙,乙请求甲返还A地,有无理由?
拟答:乙请求甲返还A地,有理由。
我觉得好像拟答解错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时甲仍对A地有使用收益权,尚未交付A地于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请求甲返还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来请求“
返还”??
此际乙仅能依348请求出卖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义务,殊无以767请求
甲返还A地之可能。
是酱吗???谢谢大大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9-13 22:30:00
72年台上253号判决 我也觉得没交付给买受人前 出卖人不是无权占有
作者: riverwinder (面对挑战)   2017-09-13 23:07:00
我认为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不以交付为要件758 759-1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7-09-14 09:48:00
已办竣移转登记地就用物上请求权767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7 21:40:00
谢谢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冲就对了)   2017-09-17 21:51:00
1F正解 此处之甲难谓为无权占有 且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件之一为须无占有之正当权源 既非无权占有 何来请求“返还”?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类似观念……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