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3 22:07:04题目:
甲登记为A地所有人,出卖A地于乙。试问:
(三)甲移转A地所有权于乙,登记乙为A地所有人,但迟不交付A地
于乙,乙请求甲返还A地,有无理由?
拟答:乙请求甲返还A地,有理由。
我觉得好像拟答解错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时甲仍对A地有使用收益权,尚未交付A地于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请求甲返还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来请求“
返还”??
此际乙仅能依348请求出卖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义务,殊无以767请求
甲返还A地之可能。
是酱吗???谢谢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