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04原住民特考刑法三等法制)
甲生活穷困,某日发觉自己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与自己相同,于是突然
想到致富的一招。甲用了自己的姓名,在其上加上“律师”的职称,制
作了“顾问特别费请求书”的文书,向社区的主任委员乙请款。乙虽然
怀疑这笔款项的存在,但是仍然支付了这笔钱。试问甲与乙各触犯何罪
?
拟答只解了甲涉犯刑法216、339从一重处断 但没解乙的部分!!
我的想法是乙是社区主任委员 受社区居民委托管理款项
一时不察而将款项支付予甲 主观有过失 惟刑法342不罚过失
故乙无罪
请问各位大大这样正确吗 还是仍有其他可检讨的罪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