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案件单一性问题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7-09-01 13:25:27
※ 引述《newfrank (newfrank)》之铭言:
: ※ 引述《spsu (sp)》之铭言:
: : 有两问题想请教板上大大
: : 一、
: : 如甲一行为对乙犯A公诉罪、B告诉乃论之罪此想像竞合犯罪,经检察官提起A罪公诉,并
: : 经四个月有罪判决确定,B罪部分乙是否就不得于发生犯罪5个月后提起自诉,若不行,请
: : 问理由是刑诉323条第一项但书吗?侦查终结后不得自诉?检察官于侦查时知悉B告诉乃论
: : 之罪有任何法条规定要问乙是否要提告吗
: : 二、
: : 甲一行为犯A、B两罪,105/1/1甲检察官起诉A罪,105/2/1乙检察官起诉B罪,然甲检
: : 察官起诉A罪于105/8/1经扩张审理及于B罪,A、B皆有罪确定,乙检察官起诉B罪亦
: : 105/8/1经扩张审理于A罪,A、B皆有罪确定,请问哪个判决无效
: : 谢谢
Q1
1、发生犯罪5个月
这句话真的不知道你想表达什么,自诉会受时间限制,有几种情况,像是322条的告诉乃论罪受已不得告诉限制,或是323条公自诉竞合限制,从你的推文来看,应该是指322条逾越告诉期间不得告诉而不得自诉的限制,不过告诉期间依照237条1项,是自知悉犯人时起算,这里还有个判例在说明何谓知悉犯人。
26年上字919号判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应自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所称知悉,系指确知犯人之犯罪行为而言,如初意 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确实证据,及发见确实证据,始行告诉,则不得以 告诉人前此之迟疑,未经申告,遂谓告诉为逾越法定期间。
所以题目说犯罪发生后5个月内完全没有意义,我怎么知道乙是否知悉B罪犯人是甲(当然现实情况有可能会知道,不过也有可能不知道)。
2、B罪犯罪事实部分不能自诉,在不同阶段是流动的
(1)A罪侦查中
B罪是告诉乃论罪,与公诉竞合仍得自诉的最后时点是侦查终结前,不过因为此时非告论的A罪侦查中,如果采实务见解,认为323条的同一案件在侦查中包含法律上同一,则会构成犯罪事实一部不得自诉乃‘非因自诉主体限制’,而不得自诉之A罪若重于B罪,实务采林俊益大法官见解,类推适用319条3项但书,B罪不得自诉;若B罪重于A罪,则类推适用319条3项本文,得自诉。
(2)A罪起诉后,诉讼系属中
这时B罪不得自诉不是因为公诉优先,而是因为起诉A罪效力会及于B罪。
为什么我会说理由不是公诉优先,因为照92年第1次刑庭决议,认为犯罪事实一部侦查终结后若以行为不罚或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诉,则他部非属法律上同一案件,此时会发生一件很吊诡的事情,就是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告论罪侦查中,非告论罪是否也在侦查中而依上述争议可否自诉,是以告论罪是否侦查判断;但若侦查终结,告论罪若以行为不罚或犯嫌不足而不起诉,则非告论罪是否受侦查终结而不得自诉,却是以非告论罪是否实际受侦查判断,这个冲突的起因与学说批评的实体上一罪等同于诉讼法上一诉讼客体一样,因为侦查结果出来后,若被判断为非法律上同一案件,ꬊh侦查中效力不会及于实际上未受侦查的其他犯罪事实。
回到本题,情况正好相反,非告论罪侦查终结后起诉,告论罪实际上则一直未经侦查,那可不可以说因为侦查终结后是起诉而不是不起诉处分,所以A罪侦查终结效力及于B罪,我认为是不行,因为B罪此时并没有判断是否要起诉,而是A罪开始侦查到侦查终结后,从未受检察官判断,不过因为A罪起诉,所以B罪也成为潜在性事实系属于法院,所以B罪仍旧不得起诉。
说是这么说啦,假设此时乙另外自诉,B罪受诉法院若未发现A罪系属中,或是发现A罪系属中,却认为A罪会无罪(照释字168号解释,只要B罪判决确定时,A罪尚未判决,则因B罪判决确定,而使A罪之后判决确定时,A罪判决确定效力不会及于B罪)
(3)A罪判决确定后
此时不论A罪是有罪或无罪判决确定,则既判力皆会及于B罪,也就是发生你质疑检察官毋须告知非告论罪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诉却使未经实质审理的非告论罪部分受既判力所及而不得再提起公诉或自诉。
针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说你想太多了,因为刑诉确实有应告知是否提出告诉的规定,在242条2项。
真正要质疑的问题是,当A罪侦查中也没有发现B罪,之后也仅就A罪起诉审理直到A罪判决确定,为什么要让B罪受A罪确定判决既判力所及,这里的出发点大多是一事不再理,而既判力除了一事不再理所追求的法安定性外,另有以实质审理作为正当性基础,此时未经审判的B罪,就是法安定性与实质审理的冲突,实务在此时采取偏向法安定性的作法(当然你也可以采陈朴生老师的见解,认为本质上为一行为数罪的想像竞合犯,不会受经实质审理的他罪确定判决既判力所及,而偏向实质审理才是既判力正当化基础的见解,不过还是要
先说实务现行处理方式)
我就个人想法,被害人很可怜没错,不过在法律上同一案件时,被告仍旧受有从侦查到审判这段时间的程序不利益,在有罪判决确定时,会少掉未经审理的他部作为审酌量刑加重事由,不过与被告再受一次追诉来比较,似乎还能接受;但在无罪判决确定时,再受一次追诉的不利益是否与未经审理的他部应科处的刑责相当,就须个案判断了,因此在无罪判决确定时,使既判力一律及于未经实质审理的他部,我认为在法理上是有疑虑的。
注:前一篇发现有错字要修改,结果手机编辑文章一直出现乱码,请以这篇为准,前一篇就请版主帮忙删文,谢谢。
作者: a1215000 (水源义经)   2017-09-01 17:12:00
B罪告乃,所以未经告诉前法院无法为实质审理打错 不可为实体判决 所以不可能有罪既然如此就不会符合实务上起诉不可分的要件既然如此起诉A罪的效力应该不会及于B罪吧?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7-09-01 17:36:00
A罪系属中,B罪从诉讼角度观察,无法得知是否系属法院,因为此时A罪尚未判决确定,B罪是否为未经起诉的法律上同一案件之他部,仍属混沌不明(即便A罪系属法院发现B罪为未经告诉的他部,也是要等A罪判决确定,在理由中谕知B罪有不受理事由,才会使A罪既判力不及于B罪),所以我说仍可以再自诉,此时已经不是学理讨论了,而是比A罪与B罪哪边审理比较快,当B罪判决确定时A罪仍未判决,则B罪会因此产生既判力(且会回头对尚系属的A罪产生既判力);若A罪判决时,B罪尚未判决确定,则A罪之后确定时,既判力会及于B罪部分。我在2、(2)开头说B罪受A罪起诉效力所及,是单纯从实体法角度说明。
作者: linleelin (123)   2017-09-02 14:04:00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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