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司五解答

楼主: linmarkyu (飞影)   2017-08-15 12:36:34
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大意 有两题我也有疑问
4.甲于第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乙赔偿新台币(下同)200 万元,
法院依甲之声明,为其胜诉之判决。下列何种情形不具备上诉利益?
(A)法院酌定担保金额,宣告甲供担保后,得为假执行
(B)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甲之损害范围扩大为 250 万元
(C)法院斟酌乙之状况,兼顾甲之利益,而于判决内命乙为分期给付
(D)法院为甲应同时履行之附条件判决
考选部答案:(B)
对于(D)
查询过 "民事诉讼法基础论" 修订九版 姜世明著作 第244页
第十一章 裁判论 (四)附条件及不附条件判决
原则上判决并不可附条件。
我国则着重在对于是否附履行期间或分次屡行判决之规范,
此乃为民事诉讼法第三九六条所明定。
故(D)应该是不具备上诉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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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就分别共有之不动产,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诉讼之情形,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特别审判籍
(B)不问标的价额多寡,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C)须全体共有人一同起诉始具当事人适格
(D)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
考选部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403 第一项第三款 确实是正确答案
但也查询过"民事诉讼法<上册> 2016 修订五版"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书 第235页
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而言,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必须全体共有人均成为当事人始为适格,
原告加上被告之全体应等同共有人全体。此类型系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号判例: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
               当事人之适格始无欠缺者,谓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故(C)应该也是正确的吧!?
以上是我经查明学者教科书 不知各位是否对于此两题有疑义?
小弟不才 若有错误 还望请各位赐教 谢谢!
※ 引述《emily16673 (蔓蔓)》之铭言:
: 请问各位对完答案后,有没有觉得哪些有申诉的空间?
: (例如:诉讼法第4题……)
: 另外请教各位诉讼法第五题怎么解?
作者: tjtjtj (新)   2017-08-15 12:53:00
18题C是错的啊 起诉的是原告 被起诉的是被告如果都起诉那协议分割不就好了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08-15 12:57:00
第二题,不用都做原告,不同意的共有人应列为被告,符号老师书上说的“都成为当事人”。换个角度想,全部共有人都当原告起诉了,不就没有对造了?第一题看不懂你的推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5 13:01:00
你的推论真的很怪,原则不能附条件,那法律规定可以附条件,就可以啊;那到底该条件有无对原告不利?就是有啊后面那题被文字骗了,看清楚题目吧
作者: emily16673 (蔓蔓)   2017-08-15 13:10:00
第四题的C呢?
作者: 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   2017-08-15 14:01:00
注意看是言辩终结“后”,发生损害扩大,本无从扩张扩张声明,依形式不服说,原声明范围等于判决主文,即无上诉利益可言。
作者: emily16673 (蔓蔓)   2017-08-15 14:54:00
谢谢解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5 18:37:00
民法有同时履行抗辩,判决可以附条件,强执第四条二三项也有附条件之执行,从实体到诉讼到执行,很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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