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大意 有两题我也有疑问
4.甲于第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乙赔偿新台币(下同)200 万元,
法院依甲之声明,为其胜诉之判决。下列何种情形不具备上诉利益?
(A)法院酌定担保金额,宣告甲供担保后,得为假执行
(B)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后,甲之损害范围扩大为 250 万元
(C)法院斟酌乙之状况,兼顾甲之利益,而于判决内命乙为分期给付
(D)法院为甲应同时履行之附条件判决
考选部答案:(B)
对于(D)
查询过 "民事诉讼法基础论" 修订九版 姜世明著作 第244页
第十一章 裁判论 (四)附条件及不附条件判决
原则上判决并不可附条件。
我国则着重在对于是否附履行期间或分次屡行判决之规范,
此乃为民事诉讼法第三九六条所明定。
故(D)应该是不具备上诉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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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就分别共有之不动产,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诉讼之情形,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特别审判籍
(B)不问标的价额多寡,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C)须全体共有人一同起诉始具当事人适格
(D)起诉前应先经法院调解
考选部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403 第一项第三款 确实是正确答案
但也查询过"民事诉讼法<上册> 2016 修订五版"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书 第235页
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而言,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必须全体共有人均成为当事人始为适格,
原告加上被告之全体应等同共有人全体。此类型系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号判例: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
当事人之适格始无欠缺者,谓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故(C)应该也是正确的吧!?
以上是我经查明学者教科书 不知各位是否对于此两题有疑义?
小弟不才 若有错误 还望请各位赐教 谢谢!
※ 引述《emily16673 (蔓蔓)》之铭言:
: 请问各位对完答案后,有没有觉得哪些有申诉的空间?
: (例如:诉讼法第4题……)
: 另外请教各位诉讼法第五题怎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