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释字752在法院组织法的考点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7-07-30 13:07:28
推 lawrence7373: 可参考黄昭元大法官之意见书 07/30 01:23
黄大法官的意见书非常值得参阅。
推 g29186280: 我觉得把释字752和审级制度挂钩,好像有点瑕疵 07/30 01:39
推 g29186280: 释字752主要是因为刑诉376适用的结果,导致受到第一次 07/30 01:43
→ g29186280: 有罪判决的人无法有救济途径,而再审和非上又非与上诉 07/30 01:43
→ g29186280: 程序一般同等有效,所以例外于此种情形允许透过上诉救 07/30 01:43
→ g29186280: 济 07/30 01:43
推 g29186280: 中心思想还是审级制度非诉讼权的保障核心,只是有例外 07/30 01:46
推 wowisgood: 中心思想已经松动囉~ 07/30 09:05
是的,意见同wowisgood,中心思想已经松动,
至少有例外。
而且这个例外是有机会反射到其他诉讼程序的。
推 Scansnap: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但非以判决违背法令377,可以上三审 07/30 09:46
→ Scansnap: 吗,如果还是不可以,还是没有例外啊 07/30 09:46
审级制度中“审”的概念,就是法官审酌的机会,
程序法上要如何设定开启法官审酌机会的条件,
在讨论审级制度时需要暂时搁置,因为不是审级制度的核心概念。
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方能开启法官审酌机会,
是讨论“上诉制度”与“审理集中化”时可以参酌的,
例如100年原民四等法院组织法。
推 lch06: 楼上说到重点了,除非377跟着修法,多加个但书,否则1审无 07/30 10:23
→ lch06: 罪2审有罪还是一样不能上诉3审
上诉制度的“法律事后审”制,
跟审级制度的“三级三审”原则,
虽然有相牵连,但不宜因为设有限制,就直接否认审级利益,
否则终审法院全部都是法律事后审,
启不所有程序都没有第三审。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7-07-30 16:52:00
了解你的意思,那再请问一下,那只要有审的机会就算救济,那为何一定要第三审事后审法律审换个问法,大法官认为这种情境的救济是宪法核心领域,没有立法形成空间,所以只要没有就违宪,可以这样说吗因为我看完黄教授的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我想到是如果设计特别审之类,只要有权利有救济就可以,为何大法官认为只有第三审,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我的问题我个人不了解救济然后就直接等于第三审的说理,好像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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