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wrence7373: 可参考黄昭元大法官之意见书 07/30 01:23
黄大法官的意见书非常值得参阅。
推 g29186280: 我觉得把释字752和审级制度挂钩,好像有点瑕疵 07/30 01:39
推 g29186280: 释字752主要是因为刑诉376适用的结果,导致受到第一次 07/30 01:43
→ g29186280: 有罪判决的人无法有救济途径,而再审和非上又非与上诉 07/30 01:43
→ g29186280: 程序一般同等有效,所以例外于此种情形允许透过上诉救 07/30 01:43
→ g29186280: 济 07/30 01:43
推 g29186280: 中心思想还是审级制度非诉讼权的保障核心,只是有例外 07/30 01:46
推 wowisgood: 中心思想已经松动囉~ 07/30 09:05
是的,意见同wowisgood,中心思想已经松动,
至少有例外。
而且这个例外是有机会反射到其他诉讼程序的。
推 Scansnap: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但非以判决违背法令377,可以上三审 07/30 09:46
→ Scansnap: 吗,如果还是不可以,还是没有例外啊 07/30 09:46
审级制度中“审”的概念,就是法官审酌的机会,
程序法上要如何设定开启法官审酌机会的条件,
在讨论审级制度时需要暂时搁置,因为不是审级制度的核心概念。
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方能开启法官审酌机会,
是讨论“上诉制度”与“审理集中化”时可以参酌的,
例如100年原民四等法院组织法。
推 lch06: 楼上说到重点了,除非377跟着修法,多加个但书,否则1审无 07/30 10:23
→ lch06: 罪2审有罪还是一样不能上诉3审
上诉制度的“法律事后审”制,
跟审级制度的“三级三审”原则,
虽然有相牵连,但不宜因为设有限制,就直接否认审级利益,
否则终审法院全部都是法律事后审,
启不所有程序都没有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