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第948条

楼主: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7-24 00:17:54
民法第948条第1项: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 有者,纵其让
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但受让人明知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
无让与之权利者,不在此限。
关于这条有个疑问
本文中已经写受让者若是善意,其受让受保护
然后在但书中
为何又有强调一个明知呢?
是否为多余的,还是有其他意思我误会了?
恳请大大们指教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7-24 00:37:00
就是故意跟重大过失而不知不适用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7-24 01:18:00
但书说的是 受让人,不是 善意受让人,你用善意受让人解释当然很奇怪
作者: skyblue0227 (五个字)   2017-07-24 01:43:00
前段的主体是"善意的"受让人 但书的主体是"受让人"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让人的话何必用但书呢
作者: youpo (po)   2017-07-24 01:46:00
记得张台大上课好像说过,会有这个疑问,代表你的逻辑很好。这个是立法技术的问题,立法者像是个囉唆的老妈子,在但书重复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恶意”不适用“善意受让”。其实但书只要明文“重大过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足。补赞
作者: SUN0727   2017-07-24 08:41:00
把明知跟重大过失套进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较好理解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7-24 10:45:00
这个问题蛮好的,就是立法的问题啦!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7-24 22:57:00
就立法技术太差呀
作者: deeryi (deer)   2017-07-25 00:41:00
就只是冗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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