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教诉讼法判决与裁定的问题

楼主: yankees10721 (kimmen42689.2)   2017-07-17 04:56:51
请教板上各位先进,
依小弟所学,
判决是消灭诉讼系属,
而裁定是克服诉讼障碍,
在刑事诉讼法303条有关程序上诉讼条件不合法予以不受理判决,
但行政诉讼法107条第一项却是裁定驳回,
小弟有两个问题:
一,为何行政诉讼法没有不受理判决的规定?
二,依行政诉讼法107条第一项规定是可以补正的,但如果未补正或无法补正的情形,法
官则裁定驳回,但这样仍没有消灭诉讼系属,这案件就仍然没有终结,那要如何处理?
手机排版 请各位见谅,
还有请各位解答与指教 谢谢!
作者: wuii0306 (小庞)   2017-07-17 10:25:00
一 研究这问题的实益是什么,就两个不同程序二 您所谓克服诉讼障碍指的是? 裁定驳回诉讼就没了,没系属的问题有错请不吝指正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7-17 13:08:00
行政诉讼法的本质,与民事诉讼比较相似,你拿刑事诉讼去跟行政诉讼相互比较,本来就比不出个所以然,也没意义公诉不受理判决,我没记错的话,大概只有在刑诉才有。另外,‘裁定是克服诉讼障碍’、‘案件不因裁定而终结’这观念不完全正确,而且很危险,请务必导正,民诉249条起诉要件欠缺程式,经命补正不补,法院依该规定裁定驳回案件是否因该裁定终结?当然终结!同理,行诉107条因诉讼要件欠缺经行政法院裁定驳回,诉讼系属当然亦因该裁定而消灭。裁定程序驳回跟实体判决的差一点及区分实益应在于,有无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楼主: yankees10721 (kimmen42689.2)   2017-07-17 16:20:00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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