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oo.gl/5QWkLp
会计师公会的以上文章指出:
" 经济部已于101年1月4日发布公司法第241条新修正条文(表一),
其修正理由为...
另依本条规定以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分派之新股或现金,
性质上非属股息或红利,其对象系以股东为限。"
我想问:
1. 依公司法240条,得由股东会决议将股息股利已发行新股方式为之。
公司法241条则是依公司法240条股东会决议之方法,发给新股或现金。
究竟新股、现金是否"仅"为发放股息、红利的不同方式??????
2. 问题来源是102年律师二试第1题,解题书第1小题回答不可分派股利,
第2小题却回答分派现金股利合法,我觉得很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