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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法草案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务人员,指各级政府机关依据宪法、中央机关组织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规定进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员:
依政治考量而定进退之人员。
依宪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之人员。
前项各款人员,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
戒委员会委员长及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说明:(答案在下面第2点)
1.本条规定政务人员之定义。
2.现行政务人员之范围,包括学理上之政务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进退之人员”(如各部
会首长等),以及“宪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之人员”(如监察委员
;考试委员;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等)二类人员,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九号解释,亦明示宪
法对特定职位为维护其独立行使职权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职务之性质与依政治考量而进
退之政务人员不同,此不仅在确保个人职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义,乃藉任期保障,以
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目的而具有公益价值。爰于第一项就政务人员之范围区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资明确。
3.司法院释字第六○一号解释,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均为法官;复以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依各该组织法律规定,亦均并任法官、
委员(依司法院释字第一六二号解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系宪法上所称之法官),参
据司法院释字第六○一号解释意旨,上开职务均与政务人员有别,爰于第二项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为全国检察机关最高首长,其道德标准、行为规范及应遵
守行政中立事项,自应比本法所规定之政务人员行为规范更为严谨,且法官法亦审酌其职
务性质与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类同,而将其
纳入准用上开人员之相关规定,爰亦于第二项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公布施行后,中央行政机关置政务职务者,其职称、官职等及
员额均应于其机关组织法规中明定,因此,于宪法或法律规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应
于机关组织法律中明定其职称及政务级别,始为所称之政务人员。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员,如为无给职,或非属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与本法所规范政务人员系属专任
有给有别,爰非本法之适用对象;如:省咨议会咨议员虽亦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规定由
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条规定为无给职,爰非本法所称
之政务人员。
5.宪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之政务人员如:
(1)考试院考试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宪法第八十八条及其
增修条文第六条第二项、考试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
监察院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
。
(2)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审计部组
织法第三条及第四条。
(3)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
意后任命之,行政院院长为提名时,应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任期均
为四年)-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及第八条。
(5)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专任委员由考试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及第六条。
6.驻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实务上虽须考量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派驻国更换大
使须先征求驻在国政府同意,方能向驻在国呈递到任国书,以及为免增加驻在国政府困扰
并横生变量,进而阻碍邦交之发展,于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总统选举,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内阁总辞,驻外政务大使、代表均未随同总辞,而系由新任总统或行政院院长
上任后,视业务需要酌予调整,与其他政务人员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员之身分属性,仍系
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政务人员。
※ 引述《amandear (卷卷)》之铭言:
: 今天普考公务员法考了这一题,要说明政务人员与政务官的异同,我再三确认题目,不是政务人员与事务官的异同,也不是机要人员与政务官的异同,一直以来唸这一科时,老师提到政务官时也都以政务人员即政务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请问有人知道异同吗?谢谢
作者: sincerity11 2017-07-07 18:54:00
我屎定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7-07 18:55:00政务人员法...是不是超过命题范围呀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07 18:58:00退职抚卹条例好像没排除大法官 这样该以谁为准?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7-07 19:12:00而且是草案,所以是还没过的东西?这种拿来当考题?
作者:
reyoo (巧克力蛋糕)
2017-07-07 19:22:00我记得吴庚老师的书好像有提到 伟恩老师上课用书也有
作者:
net25 (W)
2017-07-07 19:23:00韦恩老师有教 是岳昀的书 虽然我觉得是同一个人XD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07-07 19:42:00楼上,我觉得应该是
作者:
freener (freener)
2017-07-07 19:46:00傻眼…
命题大纲的"其他相关范围"不就打死了申论考临场反应阿 看妳怎么掰 或用推导的 说的有理就有分数为什么草案不能考???那过去出过的命题是怎样?是在悲愤什么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7-07 19:58:00过去几年是考草案题愿闻其详,你是出题老师本人吗感觉你比较悲愤啊XD 考也是考修法新旧法比较啊
作者:
torpon (也无风雨也无晴)
2017-07-07 20:03:00人事路过...考这个好猛XD 草案可以考呀~考古题很多哦!
我没说过去"几年"都是考草案 妳不要自己擅自解读妳要用这种逻辑去限制住思考 申论分数永远不会高
作者:
hk91e08 (hk91e08)
2017-07-07 20:41:00啥咪
前两年人事行政的考铨也有考过考绩法草案的内容只能说很无言但这真的不是没发生过不用太担心,反正大家都不会写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07 21:14:00人事还考过某高院判决 傻眼 XD
作者: dexdey (你y对x微分了吗) 2017-07-07 21:16:00
没看过也要把考卷写满 弄伤阅卷老师以示报仇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17-07-07 22:38:00命题者有事吗?出这种超偏冷考题,大家都不会有何鉴别度
作者:
syulide (德仔)
2017-07-07 23:38:00难道又是在卖书的…?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7-07-08 07:06:00
一个法制上政务人员一个学理上政务人员认为这题不用写到草案,写政退2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