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选项C为何不可以呢?
丙绝对抛弃,不就变成第4顺位了?
答案为A
34 甲将 A 地设定普通抵押权,第 1 顺位设定于乙,设定第 2 顺位于丙、丁,设定第
3 顺位于戊。试问:丙得以何种方法调整其可优先受偿之分配额于丁?
(A)次序权之让与
(B)次序权之变更
(C)次序权之绝对抛弃
(D)次序权之相对抛弃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05 23:41:00你了解抵押权绝对抛弃的意义吗?
作者:
f74sd25c (shins254774)
2017-07-06 00:32:00题目写的很清楚啊 《调整其可优先受偿之分配额于丁》我的理解上 绝对抛弃就非专为某一特定后次序抵押权人之利益
他只想要给丁,绝对抛弃变成所有人雨露均霑就跟你在1楼排队等电梯,你只想把你位子让给你女朋友,这时候只要叫你女朋友和你排在一起就好,而不需要直接到队伍最后面等当然这举例和本题次序让与不太一样,但概念相同
更简单的判断:请参立法理由,有写到“同次序”的只有让与,其他都是为了“后次序”。所以对同次序人,似乎不可为相对或绝对抛弃。又或者说,对同次序人为相对或绝对抛弃,适用的结果根本不影响同次序人之间的分配额哦!
可是题目没说"只" 调整其可优先受偿之分配额于丁耶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7-06 20:52:00我回信给你的那个是“宇法李俊德老师”的解法大意就像aaaaa大的说法
作者: eeagent (无法回头之DATABASE) 2017-07-06 22:53:00
绝对抛弃自己跑到最后一位。其他后次序抵压权人之次序各依次序升进,并没把自己的优先权让与某特定相对人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7-07 11:36:00法条翻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