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乙女为夫妻,乙与甲结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民国99年
3月甲以其婚后营业所得购置A屋一栋,价值新台币1千万元。同年4月,甲将该屋赠与丙女
,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年5月,乙发现甲与丙通奸,乃诉请离婚,当时甲尚有婚后
营业所得4百万元。隔年6月,判决确定时,甲之婚后营业所得已增至6百万元,A屋价值已
增至1千2百万元。乙则无任何财产。试问:
(一) 甲、乙离婚后,乙对甲、丙有何权利得以行使?
(二) 若于离婚诉讼系属中,乙死亡时,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民法(含总则、物权、亲属与继承)- 101 年 - 民法总则与亲属编 ~ 三等 户政
小弟有问题的是第二小题
在糕x的周律总复习讲义里给的答案是依民法-1030-1第三项规定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为一身专属权
不得让与或继承
翻看公x王解答在修法后也是如此
但1030-1第三项里面有提到…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
起诉者",不在此限。
题目有写于离婚诉讼系中
不就符合已起诉条件
丁照这个条件来说应该是可以继承然后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我是不是哪边观念有误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