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47题我没疑问
但第48题答案公布为A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出题者的法源依据应该是行诉第25条以受妥团体为被告
但我记得我在上行政法时 陈治宇有特别强调第25条是用在一般给付诉讼或确认诉讼
若是撤销诉讼或课予义务诉讼则是要回归于行诉第24条之规定
第48题很明显就是撤销诉讼阿
应该是要用行诉第24条吧?
所以完整的流程应该是先诉愿法第10条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为诉愿对象 然后在接行诉第
24条第2款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为被告
想请问大家的看法 谢谢
因为这边陈治宇上课时有特别强调看到委托行使公权力你在给我直接用行诉第25条你给我
试试看
所以我对这特别有印象 不晓得为何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