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程序法120条之补偿金额不服应提何种诉讼?
我知道这个问题国考有考过,但上李哲的行政法时李哲说这是课予义务诉讼。
加以120条的给付诉讼本身就包含课予义务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想请问到底是哪一个?
你觉得是申请被拒绝还是申请后无回复?或者两个都不是
你说的那两个应该都是课予义务诉讼的类型剩下第三种类型应该就是对金额不满,但如果是这个的话不知为何会被归类到一般给付诉讼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6-18 09:24:00处分作成而产生的金钱给付是事实行为吧
我觉得应该是课与义务诉讼。你要请求的是VB对于补偿金额的重做一个VA,这样是课以VB一个做成VA的义务。
然后这里的给付诉讼并不是用一般给付诉讼的用语,对于VB来说,做成一个VA应该也算是给付的一种,所以120条的给付诉讼应该是包含课与义务诉讼以及一般给付,至于如何判断,应该视系相对人异议的部分判断。浅见以为如此,请高手予以指教。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6-18 10:09:00行诉第8条第1项就明文排除作成VA的给付类型吧?林清上课也说这是一般给付诉讼我个人理解是跟拆违建一样 都是处分作成后的后续事实行为
刚刚跟朋友讨论完,发现因为120的补偿是VB主动做成,与行诉5的要件有违,所以只能用行诉8。如果是对补偿不满那就用行诉4+8(8条2项参照)。所以早上推文那边是我没弄清楚行诉5的要件产生的误会。
课予义务诉讼,"本质上"是特殊型态给付诉讼。但这别跟法条写的"给付诉讼"混一起,120III写给付诉讼,就是一般给付诉讼。 不过,我是没见过这种例子,因为大多在行政法里会规定补偿要经过行政机关核定,诉讼就得提课予义务了
作者: lingugu (我要改变) 2017-06-19 20:13:00
这边可以点出学说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