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问题

楼主: amogha100 (州)   2017-06-17 13:36:27
最近准备考试 写到一题
大意是说父亲同意未成年(17岁)的甲去买菸
事后甲迟不付款 乙请求支付香菸价款 甲则以该契约违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条:“贩卖菸

1. 想请教的是,这个规定算是效力规定吗?毕竟它没有明确指出贩卖之后会无效还什么
的.
2. 题目还有提到说 甲要买的是未经许可的走私香菸 乙给的却是外观相近的合法香菸 这

感谢解答!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6-17 14:15:00
民法71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17 14:37:00
行政法上义务是取缔规定还是效力规定,主要判断标准有2,两者有先后适用顺序。第1是该规定是否纯为保护私益或除私益外兼及保护公益,第2是在肯定该规定兼及保护公益后,去假设若不使该法律行为无效是否无法达到该公益保护目的,若使该违背规定的法律行为有效,仍旧可以维持公益,则仅为取缔规定;反之,则需以比例原则操作无效可达成公益目的与所侵害的法益(通常是契约相对人对法律行为有效的信赖)间衡平。有以上的观念就可以解这题了,此题有两个规定,一是菸害防治法第12条的未成年禁止吸烟,二是题目没明文的禁止走私规定,就未成年禁止吸烟来说,公益目的在维护未成年人能在身心健全的智识下自我决定是否吸烟,表面看来是私益,不过公益通常是少部分人或特定多数人私益的集合,所以仍可评价为保护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的公益,再来,若使买卖契约无效可否达成该目的来看,是有讨论空间,因为若买卖契约无效,将增加未成年人取得香烟的难度,所以手段有助于目的达成,且出卖人通常会知道该规定,也可预见出卖香烟给未成年人可能会让契约有瑕疵,相较之下,未成年人健康较动态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所以符合比例而为效力规定。至于禁止走私香烟进口,则涉及关税收入、国内产业保护和市场健全等等公益,就请原po自己操作啦。提醒一点,违反具效力规定性质的强行法规,通常只会使债权行为无效,只有极重大公益保护才可能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都无效(记得王泽鉴书上的例子是走私军火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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