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17 14:37:00行政法上义务是取缔规定还是效力规定,主要判断标准有2,两者有先后适用顺序。第1是该规定是否纯为保护私益或除私益外兼及保护公益,第2是在肯定该规定兼及保护公益后,去假设若不使该法律行为无效是否无法达到该公益保护目的,若使该违背规定的法律行为有效,仍旧可以维持公益,则仅为取缔规定;反之,则需以比例原则操作无效可达成公益目的与所侵害的法益(通常是契约相对人对法律行为有效的信赖)间衡平。有以上的观念就可以解这题了,此题有两个规定,一是菸害防治法第12条的未成年禁止吸烟,二是题目没明文的禁止走私规定,就未成年禁止吸烟来说,公益目的在维护未成年人能在身心健全的智识下自我决定是否吸烟,表面看来是私益,不过公益通常是少部分人或特定多数人私益的集合,所以仍可评价为保护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的公益,再来,若使买卖契约无效可否达成该目的来看,是有讨论空间,因为若买卖契约无效,将增加未成年人取得香烟的难度,所以手段有助于目的达成,且出卖人通常会知道该规定,也可预见出卖香烟给未成年人可能会让契约有瑕疵,相较之下,未成年人健康较动态交易安全更值得保护,所以符合比例而为效力规定。至于禁止走私香烟进口,则涉及关税收入、国内产业保护和市场健全等等公益,就请原po自己操作啦。提醒一点,违反具效力规定性质的强行法规,通常只会使债权行为无效,只有极重大公益保护才可能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都无效(记得王泽鉴书上的例子是走私军火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