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楼主: conk (conk)   2017-06-06 16:19:35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训练受训人员成绩,按其本质特性及课程成绩二项评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质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现。
 二、课程成绩:百分之八十。其中专题研讨成绩占百分之三十,
        测验成绩占百分之五十。
        
  实务训练受训人员成绩,按其本质特性及服务成绩二项评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质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
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现占百分之十。
 二、服务成绩: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学习态度占百分之三十,
工作绩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七条之一
  受训人员于基础训练期间,因丧假、分娩、流产、重大伤病
或其他不可归责事由请假,致无法参加测验,且结训前请假缺课
时数未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得于事由发生后三日内,检
具证明文件,经训练机关(构)学校转送保训会核准调整测验时
间。
第三十九条  
  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不及格者,应先交
付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
人员陈述意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实务训练机关(构)学
校首长评定。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如对考绩委员会审议
结果有意见时,应退回考绩委员会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
,得加注理由后变更之。
  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及格,送实务训练
机关(构)学校首长评定对初核结果有意见时,应交付实务训练
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人员陈述意
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评定
。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如对考绩委员会审议结果仍不同
意时,得加注理由后变更之。
  经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评定为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
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由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
理:
 一、核定为成绩不及格。
 二、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
还原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迳
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实务训练人员于保训会依前项规定核定实务训练成绩前,视
为训练期间,仍留原训练机关(构)学校训练。
  经保训会依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迳予核定为训练成绩及格者,
其实务训练期满日,应追溯自原训期届满日生效。但准予延长实
务训练期满且经核定训练成绩及格者,应追溯至延长实务训练期
满日生效。
第四十条之一  
  性质特殊训练受训人员之训练成绩,经申请举办考试机关或
训练机关(构)学校评定为不及格时,保训会得比照第三十九条
第三项及前条规定办理。
  受训人员于保训会依前项规定核定训练成绩前,视为训练期
间,受训人员仍留原训练机关(构)学校训练。
  经保训会比照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迳予核定为训练
成绩及格者,其训练期满日,应追溯自原训期届满日生效。但准
予延长训练期满且经核定训练成绩及格者,应追溯至延长训练期
满日生效。
  采集中训练之性质特殊训练,比照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二款
准予延长训练期间者,得自保训会准予延长训练文到次日起停止
训练,并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另行通知受训人员依规定参加下
一期训练。
第四十四条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机关(构)学校或训
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一、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
训练期间中途离训。
 二、基础训练成绩不及格人员经核准重新训练,成绩仍不及格。
 三、基础训练期间除因公假、丧假、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
其他不可归责事由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
 四、基础训练期间旷课时数累计达课程时数百分之五,或实务
训练期间旷职累计达三日。
 五、训练期间经发现冒名顶替、持用伪造或变造之证件。
 六、基础训练测验时,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发生舞弊情事
,情节严重,有具体事证。
 七、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
 八、实务训练期间经核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
 九、实务训练期间除因娩假、流产假、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外
,请假日数累积超过训练期间二分之一。但延长病假请假日数不与
其他假别合并计算。
 十、训练期满奖惩相互抵销后,累积达一大过。但分阶段办理之
性质特殊训练得分阶段计算之。
 十一、训练期间对训练机关(构)学校讲座、长官或其他人员施
以强暴胁迫,有具体事证。
 十二、训练期间依规定应体格复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缴
交体格检查表。
 十三、性质特殊训练依各该训练计画相关请假、奖惩、成绩考核
等规定,未达及格标准,有具体事证。
 十四、其他足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具体事证。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于分配训练前放弃受训资格者,由分发
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保训会依第一项规定处理前,得为必要之查处,并得派员前往
训练机关(构)学校调阅相关文件与访谈相关人员,训练机关(构
)学校与受访谈人员应予必要之协助。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总说明及对照表(请参见PDF)
https://goo.gl/WMI6rz
来源:
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https://goo.gl/b023GC
作者: chancing (modest)   2017-06-06 18:25:00
有懒人包吗...非人事考生都不知道改了什么看到了XD
作者: china5 (蓬莱民)   2017-06-06 22:43:00
争取103-105的受训人员保险补救为公保
作者: ksxo (aa)   2017-06-06 23:52:00
只想争取休假年资和假 退休年资和退抚就算了
作者: china5 (蓬莱民)   2017-06-07 00:21:00
训练期间只有一般保险和国民年金,有够怪的了
作者: y1324 (骑在猪上的噗)   2017-06-07 08:42:00
可以直接贴不一样的地方吗?
作者: china5 (蓬莱民)   2017-06-10 23:28:00
保险权益真的很重要
作者: airborne925 (阿非)   2017-06-11 01:47:00
一定要争取到休假年资跟薪水啊~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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