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训练受训人员成绩,按其本质特性及课程成绩二项评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质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现。
二、课程成绩:百分之八十。其中专题研讨成绩占百分之三十,
测验成绩占百分之五十。
实务训练受训人员成绩,按其本质特性及服务成绩二项评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质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
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现占百分之十。
二、服务成绩: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学习态度占百分之三十,
工作绩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七条之一
受训人员于基础训练期间,因丧假、分娩、流产、重大伤病
或其他不可归责事由请假,致无法参加测验,且结训前请假缺课
时数未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得于事由发生后三日内,检
具证明文件,经训练机关(构)学校转送保训会核准调整测验时
间。
第三十九条
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不及格者,应先交
付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
人员陈述意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实务训练机关(构)学
校首长评定。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如对考绩委员会审议
结果有意见时,应退回考绩委员会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
,得加注理由后变更之。
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及格,送实务训练
机关(构)学校首长评定对初核结果有意见时,应交付实务训练
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人员陈述意
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评定
。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首长如对考绩委员会审议结果仍不同
意时,得加注理由后变更之。
经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评定为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
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由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
理:
一、核定为成绩不及格。
二、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
还原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迳
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实务训练人员于保训会依前项规定核定实务训练成绩前,视
为训练期间,仍留原训练机关(构)学校训练。
经保训会依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迳予核定为训练成绩及格者,
其实务训练期满日,应追溯自原训期届满日生效。但准予延长实
务训练期满且经核定训练成绩及格者,应追溯至延长实务训练期
满日生效。
第四十条之一
性质特殊训练受训人员之训练成绩,经申请举办考试机关或
训练机关(构)学校评定为不及格时,保训会得比照第三十九条
第三项及前条规定办理。
受训人员于保训会依前项规定核定训练成绩前,视为训练期
间,受训人员仍留原训练机关(构)学校训练。
经保训会比照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迳予核定为训练
成绩及格者,其训练期满日,应追溯自原训期届满日生效。但准
予延长训练期满且经核定训练成绩及格者,应追溯至延长训练期
满日生效。
采集中训练之性质特殊训练,比照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二款
准予延长训练期间者,得自保训会准予延长训练文到次日起停止
训练,并由训练机关(构)学校另行通知受训人员依规定参加下
一期训练。
第四十四条
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机关(构)学校或训
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一、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
训练期间中途离训。
二、基础训练成绩不及格人员经核准重新训练,成绩仍不及格。
三、基础训练期间除因公假、丧假、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
其他不可归责事由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时数百分之二十。
四、基础训练期间旷课时数累计达课程时数百分之五,或实务
训练期间旷职累计达三日。
五、训练期间经发现冒名顶替、持用伪造或变造之证件。
六、基础训练测验时,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发生舞弊情事
,情节严重,有具体事证。
七、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
八、实务训练期间经核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
九、实务训练期间除因娩假、流产假、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外
,请假日数累积超过训练期间二分之一。但延长病假请假日数不与
其他假别合并计算。
十、训练期满奖惩相互抵销后,累积达一大过。但分阶段办理之
性质特殊训练得分阶段计算之。
十一、训练期间对训练机关(构)学校讲座、长官或其他人员施
以强暴胁迫,有具体事证。
十二、训练期间依规定应体格复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缴
交体格检查表。
十三、性质特殊训练依各该训练计画相关请假、奖惩、成绩考核
等规定,未达及格标准,有具体事证。
十四、其他足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具体事证。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于分配训练前放弃受训资格者,由分发
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保训会依第一项规定处理前,得为必要之查处,并得派员前往
训练机关(构)学校调阅相关文件与访谈相关人员,训练机关(构
)学校与受访谈人员应予必要之协助。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总说明及对照表(请参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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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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