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典试应聘同意书挨批 考选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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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18:56中央社 台北29日电
国考典试工作相关委员应聘同意书遭质疑,考选部今天说,应聘同意书提示典试法相关规
定与委员的法定义务;典试法第31条规定是否妥适,固非无商榷余地,但未修正前,仍应
依循。
考选部日前在警察特考典试会议要求典试委员签应聘同意书,其中参照典试法第31条,列
举回避与惩处事项,引发部分担任典试委员的考试委员不满。考试委员周玉山认为,考选
部还在戒严;考试委员何寄澎也说,欠缺尊重与信赖。
考选部傍晚发布新闻稿表示,考选部职司为国举才重责大任,每年举办的国家考试类别繁
多,皆须依法延请各领域学者专家参与命题、审查或阅卷等相关典试工作。
考选部说,遴聘参与各该典试工作的委员时,为确认其应聘意愿,从而确定其参与典试工
作的法律身分,遂有“应聘同意书”之设,以完成国家考试典试工作相关委员聘任的法定
程序。
考选部指出,为维护国家考试公平公正性,确保国家考试的公信力,现行典试法第29条定
有参与典试工作相关委员的回避义务;第31条明文规定其严守秘密的义务。
考选部说,为避免典试工作相关委员因疏失致违反规定,滋生法律争议,考选部历来于遴
聘典试工作相关委员时,均请委员签署保密切结书或保密约定书。
考选部指出,委员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非来自切结或约定,保密切结书或保密约定书的用
语与表现型态实与法不合,且对委员较不尊重,也缺乏信赖。因此,考选部于应聘同意书
中,除申明谢忱外,并提示典试法相关规定与委员的法定义务,恳请同意应聘,并签署应
聘回条。
考选部表示,作为考选行政机关,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典试法是考选部举办考试应遵循
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典试法第31条规定是否妥适,固非无商榷余地,然法律未修正前,
考选部仍应依循而行事,并适时提醒与告知参与典试工作的委员,以明法度。